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民間對於不動產廣泛地運用「借名登記」

  我國《民法》中雖然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規定,但實務上民間常運用「借名登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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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認為「有土斯有財」,購買不動產不僅為了安家立命,有時也成為身分財富的表徵,但買賣不動產所面臨的法律、稅務問題非常多且複雜,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金錢上的捐失甚至觸法。此外,利用信託或借名登記管理不動產的現象也愈趨常見,所產生的爭端也隨之而來,到底有哪些法律規範應該了解?一般人總希望自己有能力能留些財產給後代子孫,因此不動產繼承與贈與也和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這些法律常識都必須加以了解。

  執業近四十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其執業的過程中,接觸過許多與不動產相關的案件,不論是買賣、稅務、信託、管理或繼承贈與…….等,他表示民眾在面對不動產交易或管理時,常因為對法律的認識不週而產生紛爭,一般人很少會預先去了解法律規定,一旦遭遇到相關的問題,就容易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失,「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找律師幫忙,還不如事前就先充實法律知識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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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1月9日自由時報A13版報導載稱ㄧ名王姓粗工與一位黃姓婦人發生婚外情,王姓粗工主動向黃夫坦白,黃夫便和王姓粗工達成協議,王姓粗工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給黃夫,便得與黃婦繼續交往,並且黃夫也願意與黃婦離婚。王姓粗工依約定交付2萬元後,一日王姓粗工駕車送黃婦返家時,王姓粗工遭黃夫埋伏並持電擊棒電擊,王姓粗工驗傷後提告黃夫傷害。

  透過此一新聞報導,筆者試圖簡要的說明、整理《民法》上「身分行為」的特點。首先,《民法》上的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二種:「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財產行為」原則上是涉及個人金錢或物的處分,較不涉及公益,法律的限制較少、較為自由;「身分行為」則是以發生或消滅《民法》親屬編規範的身分關係為目的,將涉及到人與人間身分關係的確定,具有相當的公益性,又因身分關係並非財產不能任意處分,從而身分行為受有一定的限制,不像財產行為自由。筆者要特別強調與本則新聞相關的其中ㄧ種身分行為的限制便是「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按身分行為原則不得附條件,主要是基於身分行為具有公益性及不可強制履行性之特性,同時避免所附條件懸而未決造成身分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及產生不當壓力致影響當事人自由意思之下,本於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理由,解釋上身分行為不得附有條件……」便對此限制有所說明。此外,《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買賣身分關係、身分行為附有條件,依《民法》第72條均為無效。筆者在此要提醒,讀者面對任何涉及身分關係的約定時,都須要特別注意,即便雙方都同意,仍可能因處分身分關係有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使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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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4日在美國德州監獄內的7名受刑人發起了「罷工」,要求獄方需合理計算影響受刑人假釋資格的工作時間,並且廢除100美元的醫療費用。因為受刑人在監獄工作已賺不到錢。同時,他們也宣稱監獄強迫囚犯勞動,並只給極低的工資是違反人權。

  美國有37個州允許監獄承包企業的業務,受刑人所做的產品及提供的勞務極為廣泛,甚至還有縫製知名品牌的女性內衣;但因受刑人的工作不被視為「勞動」,所以得不到任何勞動法規的保障、社會福利、保險或傷亡賠償金。此外,受刑人的工資都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03年聯邦監獄的受刑人工作時薪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為0.93至4.73美元,而同年美國法定最低時薪則為5.15美元)。

  我國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6名受刑人於死前說出:「既然要關到死,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一個月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隔年5月,犯下北捷隨機殺人的鄭捷在被槍決前說:「監獄裡,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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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9條的修正目的
  民國107年8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由於本項規定與昔日太平洋SOGO百貨的經營權爭議案有關,因此被暱稱為「SOGO條款」,並且在立法院審議《公司法》修正案期間,受到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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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北市板橋區出席好友陳宏宇接任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協會第二任理事長典禮活動,並上台致詞為其祝賀,會中李律師還遇到一位學弟洪估價師,開心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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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回母校中正高中參加55週年校慶的活動,並於上午11時參加中正高中校友總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由孟理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以創會理事長列席,會後校友們並進行餐敍,互動熱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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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回到母校中正高中參加55週年校慶活動,同時下場打籃球及參觀美術班展覽,感受到年輕學弟妹的活力和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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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9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受康健雜誌《樂退大學堂》之邀前往演講「家族財產規劃法律知多少?--從財產贈與、借名、信託與繼承談起」,全埸座無虛席,精彩的演講內容,讓現場聽眾滿載而歸。

  李永然律師表示,台灣近年來報章雜誌、電視、網路經常報導或流傳家族間的財產爭議問題,有些發生於夫妻間、有些發生於父母子女間、有些發生於兄弟姐妹間或其他親屬間,如果為了防止這些傷親情的財產爭議,透過法律的正確認識,並妥適規劃,則為不二法門。因此以「家族財產規劃法律知多少?--從財產贈與、借名、信託與繼承談起」為題,和現場聽眾分享相關法律知識,演講內容包括:夫妻財產與法律;不動產借名登記與法律;贈與財產與法律;信託與法律;遺囑、財產繼承與法律,最後以「親人間不宜打官司」總結,讓大家透過這場演講,能更加了解善用事前規劃,免除後世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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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正條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法的條文中,立法目的為強化並保障股東的權益及實現公司治理的制度,最具爭議及討論話題的條文,即新增訂第173條之1:「I、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II、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由於此一增訂條文被稱為「如市場派對抗公司派之經營權爭奪戰上映」,也是坊間所稱的「大同條款」,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在此藉本文剖析。

  在2018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公司法》運作以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除符合持股時間和比例的限制外,尚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旨在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但在現實資本市場下,確實也存在著少數股權(或稱萬年董事會)壟斷公司經營權的詬病,其中更以「家族企業」最為明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佳而影響投資人的權益時,股東想召集股東臨時會,卻面臨召集程序門檻的重重關卡,造成欲挑戰「公司派」經營權也難上加難。

  為防止「公司派」的不當經營、應為而不為,以及強化股東對公司業務監督平衡下,因此《公司法》修正時就增訂第173條之1,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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