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4月12日聯合報A16版記者劉峻谷所撰「賣屋被查獲逃稅 賺30萬罰97萬」報導,桃園市楊姓男子民國98年12月在新北市購買一戶大樓公寓住宅,並於民國100年7月以新台幣485萬元出售,被北區國稅局查獲未申報奢侈稅,補徵出售金額一成的奢侈稅,再加一倍罰款,共計新台幣97萬元。
楊接到補稅通知後提行政訴訟喊冤指出,他名下僅此一房,並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哪裡,強調符合免課奢侈稅條件,不能只因他忘了將戶籍遷入新居,就課徵奢侈稅且加罰一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奢侈稅排除條款要符合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一間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持有房屋期間自住未營業或出租三要件,才能不課奢侈稅。楊實際住在該屋的證據不足,且奢侈稅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而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