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為國土永續發展之重要法規,但仍應確保宗教團體既有之土地使用,不因國土計畫實施而受限制。(圖/記者季相儒攝)
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而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現行《區域計畫法》即不再適用。除《國土計畫法》外,另有21項與國土計畫相關之子法仍於內政部進行研商,預計民國108年底前將全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