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0月27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詐騙集團主謀於104年3月起出資,在菲律賓宿霧及台灣設置兩岸詐騙機房,負責招募成員、食宿及薪資等開銷外,還行賄菲國當地官員。機房以假檢警手法向對岸民眾詐財,到同年9月止,得手新臺幣近3千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重判主謀共計有期徒刑12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刑法》第339條就詐欺罪原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規定。後因我國犯罪集團日漸猖獗,有損我國國際形象,103年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立法理由便說明因詐欺案件日趨集團化、組織化,並結合網路、電信,考量此類特殊詐欺型態惡性較重大,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這次立法,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名義、運用網路或電信詐欺行為將受到相較普通詐欺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加嚴厲的處罰!因此李律師特別呼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透過詐騙手段終非正道,連出家人都常說:『一日不做,一日不食。』,詐騙是一種犯罪,也是『貪念』。這不但有損我國國際形象,行為人還將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