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4月12日初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國民黨團主張《財團法人法》應排除適用「宗教財團法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提出「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的修正動議。就「宗教財團法人另訂專法」部分,朝野立委雖達成共識,不過,相關條文未經討論,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則宣布保留交付朝野協商處理。
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在4月2日召開公聽會,與會的法律學者、專家及宗教界人士,大多主張宗教團體應以特別法另外規定,並且在《財團法人法》中排除適用,避免宗教團體的疑慮;國民黨籍的委員也採取相同的看法。不過,有民進黨籍的委員卻表示,財務公開與宗教自由無關,只要設立形式是財團法人,財務就應受到監督。然而,此種看法顯然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