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時,李永然律師出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舉辦「第五屆理監事授證典禮暨歷屆理監事感恩餐會」,李永然律師以輔導理事長身分出席,會議由賴文平理事長主持,焦仁和、李復甸等貴賓出山席,會中除頒發第五屆理監事當選證書,並聘請李永然律師為輔導理事長,前三屆理事長為顧問,會後並進行餐敘讓出席的校友及貴賓互相進行交流。
- Apr 23 Mon 2018 09:15
李永然律師出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舉辦「第五屆理監事授證典禮暨歷屆理監事感恩餐會」
- Apr 23 Mon 2018 09:12
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會員大會
2018年4月2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由石賜亮理事長主持,會員們踴躍出席聽取會務發展現況。
- Apr 20 Fri 2018 16:25
獨家報導雜誌1176期專文報導《法界促修正違憲的限制出境》
文◎張則君
日前媒體報導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以赴越南參加國際商港開發案,聲請暫行解除限制出境。我們常在新聞報導中看見類似的案件,許多民眾或因犯罪嫌疑或因欠稅不繳,而遭到「限制出境」處分,然而「限制出境」的法源依據為何?和《憲法》「保障人民遷徙的自由」是否牴觸?一般民眾對於這個攸關自身權益的議題,不能不知!
在現行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中,檢察官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亡,或者稅務機關對於欠稅不繳的納稅義務人,常常做出「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然而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中卻遍尋不著有關「限制出境」的相關規定,「限制出境」的處分是否有違憲濫權之虞?一直為法界人士所議論。
- Apr 20 Fri 2018 08:55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談實價登錄2.0
2018年4月19日,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談實價登錄2.0,針對屋主擔心實價登錄修法後的個資問題,提出看法。
- Apr 19 Thu 2018 16:24
知名藝術家李昕老師贈送李永然律師瓷繪作品
2018年4月18日晚間,知名藝術家李昕老師贈送張日炎會計師及李永然律師瓷繪作品。
- Apr 19 Thu 2018 13:43
李永然律師出席美生會會員大會
2018年4月18日晚上6點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美生會舉辦的會員大會,甴張日炎理事長主持,會中並進行理監事改選,由李永然律師當選成為本屆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感謝會友們的支持,另由周吳添丶莊朝江當選為副理事長,李潤之為監事召集人,一同會美生會的發展努力。
- Apr 19 Thu 2018 11:31
2018年4月出刊幸運雜誌95期,專文報導「謹慎立法,尊重並維護台灣的另一軟實力--宗教信仰自由!《財團法人法》和《社會團體法》與宗教團體相關立法宜審慎斟酌」
文◎張則君
內政部十餘年來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曾經行政院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查;但該草案也多次遭退回內政部,由內政部持續與各宗教團體進行溝通。然而民國106年6月,內政部又再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台灣宗教界的譁然,認為《宗教團體法》草案諸多條文因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擔憂《憲法》所保障的「信仰宗教自由」會受到侵犯;人民有信仰的自由,政府不應過度干預,因而紛紛表達反對的意見,內政部也從善如流,決定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直至取得社會共識為止。
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確保宗教自由,維護宗教人權
- Apr 18 Wed 2018 09:00
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是否應負民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作為洗錢防制之一環
官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在美國遭紐約金融服務署(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震驚我國政壇、媒體及司法界,究其原因發現是因為兆豐銀行內控、反洗錢措施不足所致(註1),雖然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銀行內控不佳、無洗錢行為及僅未詳實申報為由而為簽結(註2),但業已讓大家嚇出一身冷汗,並開始知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為要讓我國晉升為國際金融之一員,因此立法院也順勢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 Apr 17 Tue 2018 09:00
從法律觀點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請求權的法律性質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開車時未注意行車安全且未遵守交通號誌行駛,致撞擊乙,造成乙因而死亡;A保險公司是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丙則為乙的繼承人,依法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倘若丙怠於行使權利,則丙的債權人得否代位丙行使?又倘丙已向A保險公司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能否再向甲請求,又是否須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
- Apr 16 Mon 2018 17:16
如何成立民事或商務合約的「仲裁協議」?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仲裁協議」?
「仲裁」(Arbitration)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然而,職司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