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世風日下,道德低落:

  台灣已經由工業社會,進入高科技社會,現代人已經被手機、網路黏住而不得閒,各種「膻、色、腥」的資訊不斷地在網路中流傳,人們並自手機讀取,世人的心性也不斷地因這些負面資訊而受到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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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應行天宮之邀,將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晚上7時至9時在行天宮敦化總館4樓禮堂擔任人文.心靈講座講師,主講:「民事常見糾紛與解決之道」,活動網頁:https://www.ht.org.tw/course211.htm ,欲出席者,可與主辦單位聯繫。 

講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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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新北市土城慈法禪寺,參加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理監事會,由慈容法師主持,淨耀法師丶慧傳法師丶覺培法師⋯⋯等出席,李永然律師並應邀至現埸主講「如何確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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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財團法人法》草案目前已進入立法院,且列入優先法案,然此一法律將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故政府宜審慎處理,且立法委員們也應本於尊重「宗教自由」的維護,審慎斟酌,切勿草率立法,而傷害台灣的軟實力-「宗教自由」。

  猶記得去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因諸多違反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國內各大宗教的反對,內政部也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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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儘管內政部已釋出善意,緩推《宗教團體法》,但現已排入立法院優先審查法案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中,對於宗教財團法人以及宗教社會團體法人,顯然未顧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為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權,《財團法人法》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應將宗教團體排除適用,以符合《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規定。

  為了確保各種不同形態之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保障,我國應先訂立《宗教保障基本法》,建構我國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框架與具體指導原則,供我國政府行政與立法可資依循,確保其他諸如《宗教團體法》、《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等法規不會侵害《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讓「信仰宗教自由」在美麗的寶島台灣能獲得實現,並使台灣的「宗教團體」維持現有的健全發展,俾益於台灣社會的安定,並確保國人的精神食糧,確立「多元文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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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問題】

  某甲創作一件新式機械裝置,但不欲登記為專利權人,某甲能否與某乙約定,於申請新型專利時,由某乙出具名義為申請人,而借名登記為該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如果A公司未經授權使用該新型專利,登記名義人某乙能否向A公司主張專利侵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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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乃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並先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一而零二年五月八日、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數次完成修訂公布。本人於擔任桃園縣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義務法律顧問期間,參與公寓大廈暨社區管理維護事項系列及各主管機關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總幹事班」等講習或座談會時,常見民眾或學員詢問,本人即將民眾、學員詢問事項及常發生之問題及有關規則整理著成本書。 

  而本書內容之編寫計可分為: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篇、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篇、公寓大廈之使用管理篇、公權力與公寓大廈管理篇、其他、各類規則篇、管理委員會常用書函篇、常用書狀範例篇、附錄篇等。本書除將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常遇到之紛爭載於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篇、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篇、公寓大廈之使用管理篇外,另於各類規則篇載入關於各公寓大廈常見之各項辦法、規則,及於管理委員會常用書函篇載入各項函文,供管理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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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律師於2018年3月27日上午10時出席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舉辦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該公聽會由賴士葆立法委員及黃昭順立法委員共同主持,其他與會之專家學者有朱雲鵬教授、陳清秀教授、吳盈德副教授、歐陽弘律師、張鈞綸律師、賴文智律師、吳明彥秘書長。

  會中陳宜鴻律師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提出意見如下:

  1、《財團法人法》草案如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恐侵害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捐贈人資訊公開有侵害隱私權之疑慮,基於《憲法》第1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均強調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使宗教團體就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建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應明文排除適用宗教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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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問題】

  A為具有十年實務經驗的營造業從業人員,某日A於參與實作混凝土灌漿時,靈感乍現,認為將該日所使用的灌漿套筒與定位件重新以另一方式組裝,應可以提高施作的便利性。經過「簡單」的設計改裝後,A即將其設計向主管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但主管機關卻以不具「進步性」為由,不准許A的專利申請案。試問關於「進步性」的內涵為何?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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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公布,這部號稱「居家憲法」的法律乃成為我國社區管理的一項重要里程碑。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數次修正,其中有諸多條文內容已作重大修訂。 

  本書之共同作者許啟龍律師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合夥律師,並擔任桃園縣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之義務法律顧問,平常亦多參與公寓大廈暨社區管理維護事項系列及各主管機關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總幹事班」講習及座談或演講。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後新法之適用及實務常見之問題,本書以「問題」及「解析」之方式成書,希望讓住戶、管理委員詳讀本書後能順利、嫻熟地運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而維護社區住戶之權益,提升社區住戶之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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