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大陸五洲傳播出版社出版的「科技、環境與人權」一書,是收錄第五屆「北京人權論壇」相關論文集結成書,於2013年7月出版,其中李永然律師撰寫的「環境權與人類永續發展:以2008-2012年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為例」一文亦收錄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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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大校友會館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協辦的「2013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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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出爐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現況的朋友們,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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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外資銀行」?
  中國大陸原於2001年12月20日,其「國務院」頒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而為了適應大陸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特於2006年間另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該條例所稱的「外資銀行」,乃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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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7日聯合報A12版記者祈容玉、高宛瑜所撰「老公寓加裝電梯 新北補助首件」,與同版記者牟玉珮、余佳穎所撰「老舊公寓設電梯 開放兩年雙北僅過2件」兩篇報導,新北市新店區卅六年屋齡老公寓民國102年11月24日取得新北首件增設電梯建照,五樓屋主郭至剛高興說,「爸爸可以安心養老,不用搬家了!」

    當郭至剛得知新北市府提供老舊公寓加裝電梯補助,提出「樓層愈低、負擔愈少」方案。他家住五樓,負擔四成工程費,四至二樓各減一成,一樓不需負擔工程費。經估價後總工程費新台幣四百四十八萬元,新北市府補助二百一十八萬元,住戶共需分攤二百卅萬元,最多負擔九十多萬元。不過他也表示,不是每棟老公寓都適合裝電梯,須看基地條件夠不夠。如果老公寓樓梯間很窄,加裝電梯需敲掉室內部分樓地板面積,反而會會影響建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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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久以來,從事兩岸法律交流,協助過無數台商進行投資及貿易。為了專門處理這類型的相關法律事務,於是成立了「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讓台商得以保障權益。而這幾年隨著兩岸交流頻繁,陸續開放投資條件,相關法令也隨之變動,台商所要面對的將是不一樣的環境挑戰。

  在台商西進與在陸營業的法律問題中,以金融機構交流、資金取得是最為重要的一塊。慢慢地,台灣金融機構也陸續在對岸設立大陸分行及子行,或與陸資合資成立金融機構,並向台商提供借貸或擔保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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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5日聯合報A12版記者李順德所撰「還地於民 公設保留地分四年解編」乙文報導,內政部啟動「還地於民」計畫,即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方案,預計自民國103年起將分成四年完成解編作業,解編面積預估約為七千七百一十四公頃,其中釋出給民間約四千公頃。

  內政部李鴻源部長表示,內政部於近期內將邀地方首長到中央,研討「遊戲規則」,包括「還債」在內,即將地方解編公設地所得的資源,一定比例拿來還債,解編所得土地,拿一定比例做總合治水、防災型都更。如各地方政府能執行這項解編方案,不僅能解決數十年的民怨,人民確保自己的權益,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籌碼,能使地方變得更漂亮,更有錢、更有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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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民國102年11月25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廠房法拍 視同出售資產」乙文報導,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的廠房、土地遭法院拍賣,視為是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以償還債務,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所稅」。不過,由於我國未對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法拍廠房屬於「土地部分的增益」,可以免課營所稅。

  財政部指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公司雖然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拍賣價金無論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須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財政部因此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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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0地區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身份,出席國際扶輪3520地區總監提名人開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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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序

  近年來,兩岸交流日益頻繁,牽涉到法律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在談到兩岸法律事務時,很難不聯想到大名鼎鼎的李永然大律師。李律師除了是人權議題的法律權威外,更熱衷於公益活動,目前擔任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及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同時李律師還在中國政法大學此一頂尖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對於兩岸法律規定,不論在學術理論或實務相關議題,都有相當深入之研究及精闢的見解。

  以往海峽兩岸的主管機關,對台灣與大陸金融產業交流規範了諸多限制,如今面對兩岸交流逐漸落實、鬆綁,在此時此刻看到李律師針對台商及台灣金融業前進大陸,特別提醒必須清楚認識相關法律規章之重要性,也唯有合法化的程序,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尤其在台商前進大陸初期,當地資金需求較為急迫,資金成本較高,而取得人民幣的渠道較難,現在面對兩岸逐漸開放,往來日益熱絡,如何透過渠道及借貸方式取得較優惠的資金,將是能否跨入大陸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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