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11月間,美福集團爆發震驚社會的槍擊命案。身為集團經營者與大股東的幾位兄弟在公司開完會議後,其中一位弟弟竟然開槍打死兩位哥哥,在警察到場後,又飲彈自殺身亡,造成三位兄弟死亡的悲劇。類似的兄弟鬩牆情節,民國105年2月間,又在長榮集團中上演。大房的兄長因為遺產繼承問題與弟弟產生衝突,因此陸續解除弟弟擔任的長榮集團總裁與長榮航空董事長等職務,將弟弟排除在集團的經營團隊之外。
從上述兩則近年發生的新聞事件,可以看到兄弟之間因為財產繼承及相關爭執而影響「手足之情」,並造成令人遺憾的事。但是,回顧我們成長的過程中,除了養育我們的父母以外,跟我們關係最為密切的人,莫過於一起生活的兄弟姊妹,因此手足之情可謂難能可貴。在我國《民法》親屬編的第五章「扶養」當中,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並且規定履行扶養義務或受扶養權利的順序;另外在《民法》繼承編當中,也規定「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的遺產繼承人。因此,從《民法》的條文上來看,我們與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十分緊密。
在筆者數十年來承辦案件的經驗中,兄弟姊妹之間最常因為「分遺產」而意見不合鬧上法院,甚至為此纏訟多年。究其原因,這些糾紛很多是因為「貪念」所引起,每個人都希望從父母親的遺產中多分得一點,反而與其他兄弟姊妹反目成仇;但這樣的結果,都不是父母親生前所樂見。事實上,對於「遺產」我們要有正確的觀念。遺產並不是我們努力所得,而是從父母親身上額外獲得的財產,因此應當秉持「感恩」與「知足」的心念來面對,兄弟姊妹之間才不會因此產生爭執,甚而引起不必要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