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6年8月間爆發「永豐金弊案」,永豐金控實際負責人涉嫌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融資並收取2成不法利益,並且挪用子公司資金收購股權,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違反《刑法》背信罪與其他金融法規等罪嫌提起公訴。此外,在民國106年7月間,也有兩則涉嫌侵占資金的新聞報導。其一為車輛監理所職員在收取罰鍰後,以註銷罰單方式侵占新台幣240萬元,事後監理所雖追回侵占的款項,但仍將該員工移送檢方偵辦;其二為郵局職員違規向保戶一次收取所有保費,自行保管後再代為分期繳納,未繳納保費高達新台幣4.1億元,不僅侵占客戶保費,也違反郵局內部的規定。
上述三則新聞事件,涉及「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由於這些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均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335條與第336條分別規定「普通侵占罪」與「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或侵占因公務、公益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即構成《刑法》的侵占罪;在《刑法》第337條也有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