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6年8月間爆發「永豐金弊案」,永豐金控實際負責人涉嫌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融資並收取2成不法利益,並且挪用子公司資金收購股權,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違反《刑法》背信罪與其他金融法規等罪嫌提起公訴。此外,在民國106年7月間,也有兩則涉嫌侵占資金的新聞報導。其一為車輛監理所職員在收取罰鍰後,以註銷罰單方式侵占新台幣240萬元,事後監理所雖追回侵占的款項,但仍將該員工移送檢方偵辦;其二為郵局職員違規向保戶一次收取所有保費,自行保管後再代為分期繳納,未繳納保費高達新台幣4.1億元,不僅侵占客戶保費,也違反郵局內部的規定。

  上述三則新聞事件,涉及「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由於這些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均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335條與第336條分別規定「普通侵占罪」與「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或侵占因公務、公益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即構成《刑法》的侵占罪;在《刑法》第337條也有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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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針對「限制出境法制化」議題舉辦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與學者專家參與討論。與會的學者專家一面倒地認為,現行刑事訴訟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有違憲的疑慮,有必要針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

  甚至國內的人權團體也認為現行限制出境欠缺「明確性」,例如限制出境後沒有告知當事人,也沒有救濟措施,又限制出境的期間於偵查期間竟然毫無限制。由於法務部與司法院的代表對此議題均表示反對將現行限制出境的規定予以修正的見解,致遭到食古不化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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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 |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两周年 一文,記錄海峽兩岸仲裁中心成立兩週年來的大小事蹟,其中特別提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海峽兩岸仲裁中心推薦,提供台灣法律查明機制正式運行後第一份專家報告。

  2017年6月21日,為加強海峽兩岸司法界合作,滿足司法審判和社會需求,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充分利用了與臺灣中華仲裁協會的合作資源,發揮臺灣專家的優勢,與平潭法院共同制定了《涉台、涉自貿區糾紛法律查明實施規則》。

  2017年9月6日,平潭法院首次委託中心查明具體案件適用的臺灣法律。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積極配合,推薦中心資深仲裁員、臺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供查明服務。9月18日,臺灣專家提供了法律查明機制正式運行後的第一份專家報告(近40頁)。10月18日,臺灣專家應平潭法院及當事人的要求,通過視頻的形式在庭審中對報告進行瞭解讀。該案中對於臺灣法律查明機制的適用,充分保障了涉案糾紛解決的權威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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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7年元旦,李永然律師出席中正高中校友會孟理事長主辦的元旦晨跑,上午8時8分開跑,江校長丶鄭校長丶陳校長丶周副理事長丶呂常理丶陳恵遊⋯⋯等校友均出席,大夥一同迎接美好的民國107年,並為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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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31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利用假期前往大安森林七號公園走走,放鬆身心,享受悠間時光,途中巧遇蘇友辰大律師丶吳光陸大律師,一起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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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30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在圓山大飯店舉辦的馬漢寶老師及夫人的鑽石婚紀念「中德相會,竹石相知」,師生相聚,和樂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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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30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利用2017年最後一個週末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從象山健行至虎山,並登上九五峯,中途遇到一位來自法國巴黎的法國人,沿途聊到松山慈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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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8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由郭文斌丶許登旺主持,本次閱讀的是「走慢點才是快」一書,作者想要傳達「慢,不是懶惰,是一種專注,一種覺察,一種體悟;是把時間留給自己,思考真正想要做的事。快,不是快速,是更接近樂,快樂在當下。」,現代人生活腳步快速,是該找時間放慢步調,思考人生、做好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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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是一位新興網路作家,其小說以純文字描述現代上班族職場際遇為主題,深受讀者喜愛,尤其故事主人翁「陳ㄚ」因為個性顯明,角色的家庭狀況、學歷、喜好、專長、興趣、處事原則、夢想、與眾不同之處、工作領域與職位等背景設定完整,且能激起普遍大眾的共鳴;最為特別之處,在於「陳ㄚ」具備敏銳的觀察力與交涉能力,並在故事中成為「陳ㄚ」貫穿故事各環節的關鍵能力,因此「陳ㄚ」一時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B文創公司,看準此波小資上班族的市場,便由旗下編輯,推出與A創作故事無關的「陳ㄚ後傳」,描寫「陳ㄚ」於職場歷練一段時間後,毅然辭去工作,出國進修的留學故事。試問,B文創公司是否侵害A的著作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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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因業務需求,必須使用他人已完成的著作,但因為不知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不知著作財產權人所在,致無法直接向著作財產全人取得授權時,可否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而合法使用該著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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