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曉祺律師/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回應「正當程序保障」的理念

  對於法治國家而言,「正當程序」係為確保國家權力公平合理行使、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手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二十三條條文,其中與資訊公開、調查程序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關者,即多達八條(第4條第3項、第8條~第13條及第15條),比例甚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更明確揭示:「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終於正視我國課稅制度長期以來程序保障不足之問題,實值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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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7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利用假日登山健行上九五峯,路途中巧遇社友PP jack,下午李永然律師則赴新店聖弘寺參加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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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一、前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現行稅法規範多所修正,且係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制定之專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本法,就此而言,其性質係屬特別法,在在顯示立法者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意識之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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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淑玲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資深律師

一、「爭點主義」有違稅捐稽徵經濟原則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並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稅務救濟案件中,行政法院的審判對象是否以原告在申請復查程序中所爭執的處分違法事由為限,向來有「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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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問題】

  阿財去年出售一筆建地給小金,後來小金眼看房地產景氣越來越不好而反悔不買。於是阿財就將小金所交付的第一期款二百萬元台幣給「沒收」,以作為「違約金」,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今年5月報稅時,因阿財漏未向稅捐機關申報這筆二百萬元台幣的違約金收入,又遭小金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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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隨著兩岸開放投資、經商,雙方的經濟貿易活動愈加活躍,近幾年來中國大陸已成為台灣第一大出口地與第二大進口來源地,可見兩岸商務何其重要,但由於兩地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台商在中國大陸因誤觸法網或不懂規範而蒙受損失的案件時有所聞,一般在遇到民事、商事等爭議時,若不想經由「人民法院」打官司,利用「仲裁」方式來解決雙方民商紛爭,則是另一條迅速有效的法律途徑。

仲裁,法庭外排解紛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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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國際扶輪台北地區創社社長聯誼會,所有創社會長齊聚一堂,大家互助熱絡,開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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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永然聯合律師事務所、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台灣房屋(內科江南店)共同主辦的《大師開講--內科園區公益講座》,於2017年10月7日舉行,李永然律師偕同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出席主講,為內湖港墘里地區民眾講解不動產與遺贈等相關法律問題,內湖港墘里魏景城里長特頒贈感謝狀,以感謝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兩位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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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施行,而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我國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是為確保納稅者(註1)之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制定;該法的施行使我國的「賦稅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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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法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馮霞教授來臺,2017年12月13日中午,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與賴文平副理事長丶謝永祿理事和馮霞教授四人一同聚會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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