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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8日晚上6時30分,台北市立中正高中大會議室內,舉行「中華民國台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校友總會籌備會」,簡菲莉校長、李永然律師、孟義超、林敏生、陳志偉、楊瑞濱、陳華傑、鄭雅芬、范皓揚......等人均出席,會中並推舉七位籌備委員,會議於晚上9時順利結束,大家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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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6日晚上6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台禪寺所屬位於新北市萬里的「天祥寶塔」,由住持見扉法師親頒顧問聘書,當天出席活動尚有朱楠、李四端、蔣良清、吳明鳳......等人,活動至晚上9時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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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6日下午2時,天元宮舉行法律講座「民眾對商標權及著作權的法律認識」,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溫藝玲律師主講《著作權法》,及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謝顯榮所長、陳麗桂經理主講《商標權》,現場的聽眾在這場演講裡商標權和著作權都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以下為此次演講的大綱: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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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8日中午12時30分,台北忠誠扶輪社舉行例會,邀請「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副執行長粘曉菁醫師演講。

  忠誠扶輪社社長Andy主持,李永然、高永光、陳作範......等人均出席,粘醫師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幽默的口才,吸引了全體扶輪社友的注意力!

  又她還送每人一本「遠離肝苦很簡單--你必須知道的保肝知識」(許金川著),所有社友真是滿滿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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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強在高雄市政府擔任技師,日前收到其所屬單位所印製的通訊錄,裡面除了各業務主管的聯繫電話與住址外,亦包含其他所有同仁的相關個資。小強認為,一來他不是擔任主管職務,二來他也不想讓別的同事知道他的住處以及行動電話,請問:小強可否要求其所屬單位不要在通訊錄上刊載他的個人資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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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國人在大陸地區常見涉及之人身安全相關規定研究」研究計畫專家學者座談會,由姜志俊律師主持,王添義、李永然、陳明國、鄭克盛、盧鐵吾、饒仁宏出席,陳穎慶列席。

  會中討論的議題有:1.大陸有關人身安全與自由的法令規定;2.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通報家屬及家屬人道探視之規定;3.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之相關規定;4.國人在大陸因刑案被拘捕後,有關通知家屬、律師接見及在看守所待遇等方面的實際情況;5.國人在大陸發生刑案的常見案例、求助管道及其因應方案之建議。

  會議至下午5時順利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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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21年.jpg  大陸台商法律案例解析.JPG  

  日前收到兩本友人的贈書,一本是律師界道長蘇友辰大律師所贈的「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蘇友辰律師口述史)。另一本是吳學勵博士所編著「大陸台商法律案例解析與台灣法規比較」。

  這兩本書一本攸關「人權」,另一本攸關「台商權益」,我一定要撥冗拜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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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李在法院打官司,閱卷後卻發現書記官在開庭時並沒有將他的陳述完整呈現,小李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當天開庭的錄音光碟嗎? 

答: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其立法目的乃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做不當之連結。又同法第15條、第16條復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經查,司法實務曾指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法庭錄音,其所錄製之法庭活動者聲音,屬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則相關蒐集(錄音)、處理(複製等)或利用(交付錄音光碟等),均應與其目的「輔助製作筆錄」相符;且須同時提出法院筆錄記載有何疏誤,並有取得錄音光碟比對之合理正當性的具體事由(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否則不應准許。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法庭錄音辦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其賦予法院合議庭職權,提供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乃在核對筆錄之正確性,倘逾越該法令執掌之必要範圍而提供其他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當事人權益者,法院合議庭將負損害賠償之責,對司法威信損傷更鉅。若以此角度觀察,法院合議庭更應釐清聲請人聲請提供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以明光碟提供聲請人後,法院合議庭及聲請人間關於利用光碟之責任界線(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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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我們身處高度依賴科技的時代,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不但涉及國際經濟、貿易與資訊交流,也涉及社會的基本信念與價值。尤其隨著電子科技日益精進,利用高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日益普遍,在在攸關個人隱私的保護。科技對法律之衝突,經常顯現在既有的法律理論與實務無法解決新科技所帶來之新問題,而隱私權的保護與科技帶來的便利性又屢屢相互拉扯,總是要待人們享受到科技的便利果實,相對地也嚐到其苦果時,才開始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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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日中午12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與三重三陽扶輪社聯合例會,會中邀請知名作家兼主持人魚夫先生前來演講「移民台南數位生活」,內容相當精彩。友人潘渭祥並贈送社員每人一本魚夫所著「移民台南--魚夫手繪幸福小食日誌」一書,讓大家體會到台南府城的生活趣味及美食。

移民台南.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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