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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交易糾紛時有所聞,該如何避免掉入買賣糾紛的黑洞裡,為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許啟龍律師、許淑玲律師、吳任偉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合著《房地產買賣借名繼承與贈與法律手冊》,涵蓋了房地產買賣的法律和稅務問題。內容結合以往處理過的客戶問題,透過案例分享,將繁雜的法律及稅務問題,以貼近生活的方式,深入淺出,讓讀者也能產生共鳴!

  手冊分為三大篇章解析:第一篇─不動產買賣、第二篇─不動產信託與借名登記、第三篇─不動產繼承與贈與。除了不動產買賣相關的法律及地政知識外,更有助於面臨相同情境者能從中了解要如何處理這些糾紛,讓事情得以圓滿完成;目前無此類問題者,也可藉此了解相關知識,假設在未來剛好面臨相關情形時,即能藉此保護自己的相關權益,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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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以召集人身分與姜志俊丶吳哲生丶詹德昌等人,一起擔任第三十六屆【國家傑出經理獎】法務經理類複審評審委員,郭理事長並頒發聘書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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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上午11時,李永然律師與法師們為制定《宗教基本法》,前往立法院拜訪江永昌立委,雙方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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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蘋果日報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孫協志母揭捉姦離婚內幕 明華園生父曝光!」為報導,但該新聞報導的內容有部分顯與事實不符,另三立新聞台、東森新聞、自由時報、聯合報等諸多新聞媒體對此亦有相關報導,對明華園戲劇團的名譽權損害甚鉅,明華園戲劇團為此特委託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共同代為發表聲明如后,俾資澄清並正視聽:

  一、陳勝泉先生雖為明華園戲劇團總團長陳勝福先生之堂弟;惟陳勝泉先生未曾於明華園戲劇團內任職,目前亦非明華園戲劇團之成員。蘋果日報等新聞媒體上開報導稱孫協志先生明華園生父曝光,顯與事實不符,孫協志先生之生父並未於明華園戲劇團中。

  二、新聞媒體本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為翔實之報導,而非以不實標題或內容損害他人名譽權為目的,蘋果日報等新聞媒體就上開新聞報導於刊登前並未向明華園戲劇團進行查證,則上開不實報導部分實已損害明華園戲劇團之名譽權,恐涉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敬請蘋果日報及為相關新聞報導之媒體於「二日」內更正上開報導內容,否則明華園戲劇團將循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為免各界受誤導,謹此向各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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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體報導,一名已在服刑之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執行率已超過六成,又是屬於初犯,累進處遇分數也已達到標準,提出假釋申請後,初審已獲得通過,但日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複審時,卻以「社會觀感不佳、有再行考核的必要」為由,駁回其假釋申請。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對於法務部矯正署在審核假釋時,是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申請,大感不解。李永然律師表示:我國假釋條件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按照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來看,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其已有悛悔實據的話,還是應當准予假釋,因為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現在卻是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台灣常以「社會觀感不佳」做為理由,但「社會觀感不佳」的標準何在?是不是能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若沒有客觀的標準,動輒用法律所沒有規定的理由來駁回假釋申請,這也無怪乎我所執業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期接到受刑人的來信,都在詢問假釋申請的問題,因為如果沒有按客觀的標準做為假釋准駁依據時,受刑人會有高度的不確定感,這對於台灣不斷強調「以人權治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無疑是一大諷刺。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對於這部分應該有所改進,應以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為准駁的依據,讓假釋能夠更客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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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日上午,李永然律師前往虎山健行,並登上九五峯,途中還巧遇友人林醫師及其子,大家一起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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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全體同事,在一間位於高雄的法式餐廳用餐聚會,大家都很盡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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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李永然律師南下高雄,於下午1時-4時在金融研訓院演講,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一起同台,主講《不動產訴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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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與宗教界人士前往行政院,針對我國宜優先訂立《宗教基本法》進行座談。

  李永然律師於會中表示,在《監督寺廟條例》被認為有部分違憲的情形下,《宗教團體法》的訂立勢在必行,但在多次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有一些爭議存在,也因此影響了立法進度,在這段期間,經過各界不同的想法相互激盪,產生出新的火花就是先制定《宗教基本法》,未來訂立宗教團體法做一個鋪陳。不可諱言,任何一個法案,它的抽象性層次愈高,相對爭議性就會少一點,尤其現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我們有內國法的效力,根據其第18條的規定,在於貫徹宗教自由的保障,可將其落實到宗教基本法當中,甚至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的精神也可一併融入,如此所有的宗教界,應該就不會對於立法有侵犯宗教自由的顧慮,我們都了解沒有人可以自外於法律,所以宗教團體應當也必須有法律做為規範,但這個規範需合乎宗教團體自由保障的基本精神,所以宜優先訂立《宗教基本法》。

  最後李永然律師也感謝立法委員林岱樺及馬文君委員願意協助 《宗教基本法》法案的推動,及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和其所帶領的團隊對於相關法案付出的心血及精神,「宗教自由」可說是台灣的珍寶,制定《宗教基本法》更能彰顯台灣是人權立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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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31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北六福皇宮參加拒吃魚翅宣傳活動,現場由日本書法家岡西佑奈女士表演書法,感謝李勁宏丶張章得等友人一同出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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