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集資炒房,稅局追獲利藏鏡人」報導,民眾如「集資」炒房,國稅局要查。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對房產交易查稅,將連帶追查集資購屋的行為。「隱名出資者」按出資比率獲取的房產交易利得,應以實價全額按「其他所得」申報繳稅,屬於土地部分的利得,亦無免稅優惠。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率返還,「其他出資人」取得的房產利得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並按取得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全額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筆者認為不動產出售的所得,為近年來國稅局查稅重點,無論房屋所有權人或共同集資者,在出售前一定要多方與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確認移轉不動產後,所會產生的稅負,以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追稅及罰鍰,這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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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3年9月18日蘋果日報 A14版記者洪安怡所撰「凶宅大方刊登在國內,曾死11人」報導,「凶宅」一向被視為房仲的燙手山芋,有些房仲一律不接,但有業者為服務客戶,仍低調銷售。永慶房仲網刊登有8筆「事故屋」,信義房屋網站也有4筆。專家認為信者恆信,但不要為了便宜而輕易購買,並注意凶宅轉手度不佳的問題。永慶房產集團法務協理吳宜學表示,不會禁止業務承接凶宅,但要讓消費者知情,雖法律無規定網站上要特別註記,但有些業務仍會標註;信義房屋客法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則表示,信義房屋不承接凶宅,除非特殊情況才用個案處理,公司固定蒐集資訊,將凶宅資訊建檔,委託物件會先過濾。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說,凶宅一般僅市價6~8折,市場轉手度較差; 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汪靜雯則說,凶宅屋主仍有售屋需求,基於服務立場還是會承接銷售。

    筆者認為當仲介公司或賣方詳實告知出售為「凶宅」時,買受人一定要考量到日後再移轉的售價與居住的感受,不要因為低於市價而輕易購入;另外仲介公司或賣主出售物件時,一定要清楚告知房屋的瑕疵,以避免交屋後產生糾紛,徒增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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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雜誌103年10月出刊的53期,內針對永然第11期高中法律生活營進行報導,全文如下:

貼近生活,尋找夢想!
  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帶領同學輕鬆進入法律世界

  「從小我就夢想成為伸張正義的檢察官」、
  「我想了解法律是什麼?」、
  「我想讀法律系,可是不知道適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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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7日中午1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與三重三陽扶輪社聯合例會,為社員演講「從居住權的保障談雙北市都更的現況與未來」,

  分為:一、聯合國關於「居住權」的規範;二、「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的內涵;三、台灣「居住正義」的政策理念;四、實施《住宅法》,實現居住權保障;五、雙北市都市更新現況;六、雙北市都市更新之未來突破。等六項來解析目前雙北市都更的現況與未來,現場並贈送每位社友一冊「參與都市更新保障權益法律手冊」,希望社友們能對都市更新議題有更深入的認識與了解,會議至下午2時順利結束。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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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過去的大學生涯中,並沒有太多的機會能夠接觸律師業,直到大五那一年,學校與業界合作開設就業學程,於師長及同儕之建議下,我很幸運的能夠獲選參與此學程,並前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在此首先感謝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以及法律實習與專題課的導師林春元老師,給予我如此寶貴的見習機會。

  還記得剛進事務所的第一天,我穿著全套的西裝,在炎熱的高雄夏天,一段精實的見習之旅就這樣展開。吳任偉律師是我第一個到事務所裡正式面談的律師,也是事務所的主任律師,在第一天的面談中,吳律師告訴我,他建議、也期待來所的見習生都能夠全天在事務所見習,這對我來說,真的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畢竟我從北部大老遠專程下來,無非是希望自己能夠像塊海綿一樣,盡力學習,盡力吸收,而當下我也向吳律師表達自己的意願,並說明自己想要體驗律師業的生活,於往後的一個月見習過程中,吳律師也讓我充分感受到律師業的酸甜苦辣,使我獲益良多,而於見習的每一天,我無時無刻無不戰戰兢兢隨時待命,希望能如期完成律師們所交辦的每一項任務,雖然並不是每一個工作我都能處理的很好,但在見習過程中我已經深刻體驗到律師業的辛勞。

  除了吳律師嚴格地把關見習品質外,孫慧敏特助每周也都特地為我個人教授非訟課程,感激之情,溢於言表;李春輝律師亦負責指導我各項法律事務進行,使我在李律師的耐心教導下,得以收穫滿載;王靖夫律師亦時常為我指點迷津,並拋出實務法律問題,更讓我精益求精;所內的兩位法務行政人員洪雅惠小姐以及王維淳小姐更是不厭其煩地幫忙我處理繁雜的行政庶務;也因為種種我在事務所見習的經過,使我對於律師業的改觀,進而對律師業產生嚮往,並期許自己有朝一日一定要成為一位學有專精,並奉獻社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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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 看卓輝華估價師的「房市震盪五十年」乙書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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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王現在已經五十五歲,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向快樂大樓管委會請求退休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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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1  

  李永然律師與陳曉祺律師為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都市更新權益把關法律手冊」為序。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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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王最近的表現不甚理想,快樂大樓管委會已有委員想以「不能勝任」為由將其解僱。請問:若未來真要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快樂大樓管委會應注意哪些規定?資遣費又該如何計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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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王某天在巡視大樓、執行例行性安全檢查時,不慎跌倒受傷導致骨折,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老王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老王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受傷,依法除可向快樂大樓管委會請公傷病假外,快樂大樓管委會亦須補償老王因此所生的「醫療費用」,並在老王不能工作期間,依老王原領工資之數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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