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集資炒房,稅局追獲利藏鏡人」報導,民眾如「集資」炒房,國稅局要查。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對房產交易查稅,將連帶追查集資購屋的行為。「隱名出資者」按出資比率獲取的房產交易利得,應以實價全額按「其他所得」申報繳稅,屬於土地部分的利得,亦無免稅優惠。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率返還,「其他出資人」取得的房產利得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並按取得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全額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筆者認為不動產出售的所得,為近年來國稅局查稅重點,無論房屋所有權人或共同集資者,在出售前一定要多方與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確認移轉不動產後,所會產生的稅負,以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追稅及罰鍰,這將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來國稅局為了配合政府的打房措施,對於不動產投資進而買賣,在追稅方面可謂多管齊下,不餘遺力;所以,投資人在事先一定要有規劃,事後也要請教專業律師、地政士,進行依法申報的行為;如仍遭無端刁難,仍應請教專業律師,依法評估是否進行保障,藉以實現自身的「租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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