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61.jpg《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工程契約通常包括一般私人發包的「民間工程契約」及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的「公共工程契約」。「民間工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訂定即可。「公共工程契約」則是政府機關為供辦公之用或提供給付行政,所興建供政府辦公或公眾使用之營造工程,而與營造廠商簽訂的契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政府,因此,從契約的擬定,到工程發包的進行,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法律規範及監督。

  雖然工程契約並未規定一定要簽訂契約,但工程的標的金額通常較大,當事人為求謹慎,避免履約發生爭議,還是訂立書面契約較佳。若是公共工程,則因是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契約業主是政府單位,從招標、投標、審標、決標,到簽約,都有一套嚴格的法律規範必須遵守。曾經與政府打過交道的業者均有一個共同的體悟,即承攬政府公共工程絕不是一項輕鬆的差事,參與政府公共工程招標的業者,在面對未知的共同競標商、揣測評選委員的自由心證,以及標購價格的估算等,仍得忙得焦頭爛額,而且一戰決勝負,未得標者只能徒呼負負,喟歎白忙一場。但是得標者也大意不得,不僅議會、父母官盯緊預算,還得承受全民的監督。

  工程契約關係重大,為免爭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吳任偉律師建議:「工程契約中,無論是業主或是承包商,均應明確其契約條款及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以承攬工程之報酬為例,除應避免不明確(例如約明「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甚至是矛盾之約定外(例如同時或先後約定「總價承攬」與「實作實算」),最好能再委請專業人士於締約前審慎評估,以免事後發生不必要之紛爭。」

  發生工程爭議時,可尋求提付仲裁、提起訴訟、聲請調解等三種方式解決。若屬《政府採購法》辦理的工程,廠商與機關間對招標、審標、決標等發生爭議時,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則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而在處理糾紛時,須注意下列事項:確定索賠的依據、相關證據的準備、前置程序及求償金額證明。

  因「工程契約」事涉範圍與層面相當廣泛與繁雜,金額通常較大,一不小心,便易引起糾紛,傷害權益,萬一發生爭議時,更涉及行政程序、《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民法》等等相關法規,對相關人而言,難度及專業性相當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以「工程契約」為題,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擔任主編、台北所谷逸晨律師擔任助編,並由谷逸晨律師擔任召集人,企劃《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解說訂定工程契約應注意事項,以及常見的工程爭議及司法實務如何解決契約之歧異。

  《工程契約常見爭議與司法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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