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大陸訂立合同,考慮「仲裁」,必須注意仲協協議: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合作、交易、、等,事先均須考慮萬一發生糾紛時,應透過何種「方式」解決,俗云:「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尤其筆者常推廣「預防法學」的觀念;所以,事先應考慮萬一不幸發生糾紛時,如何公正有效的解決法律糾紛,誠然有其必要性。
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台商應重視仲裁庭的組成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或訂立合同,發生私權爭議,如與他方有「仲裁協議」,即可自該「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實務上大陸台商當選擇中國大陸的仲裁機構仲裁,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仲裁。
文◎李永然律師
一、發生民事爭議可不上法院訴訟,而運用仲裁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可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民事爭議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民事爭議,如果不喜歡上「人民法院」打官司,可以考慮運用「仲裁」的方式。依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大陸《仲裁法》第2條);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的私權爭議,則不能仲裁(大陸《仲裁法》第3條第(一)項)。
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也須要進行「財產保全」
大陸台商因投資或交易發生民事糾紛,除了到法院去進行「民事訴訟」,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運用「仲裁」,必須雙方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
2016年12月14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前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席由中華仲裁協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辦的「第十六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由中華仲裁協會李復甸理事長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王承杰副主任兼秘書長開幕致詞,研討會分為兩項議題討論,第一場議題為「兩岸仲裁實務之比較」,由古嘉諄律師、費寧律師主時,第一子題「兩岸仲裁程序之比較─保全程序及證據調查等」,由郭清寶律師、王雪華律師報告,林瑤律師、費佳法律顧問擔任與談人;子題二為「兩岸金融仲裁實務比較」由符玉章律師、陶修明律師報告。
第二場議題為「 一帶一路」兩岸仲裁發展新趨勢,由陳煌銘理事長、王霽虹律師任主持人,王伯儉法務長、唐功遠法律顧問報告,李永然律師與毛惠剛律師擔任與談人。本場研討會針對現金兩岸仲裁實務及趨勢進行研討,至中午12時圓滿結束。
中國貿促會於福建平潭設立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受理相關涉台及其他商事仲裁案件,李永然律師長年關注台商在陸的權益及相關法律問題,因此獲聘為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之仲裁員,希望藉此能為保障台商權益盡力。
文◎李永然律師
一般人發生民事紛爭,就想到法院去打民事訴訟,但如雙方已事先有「仲裁協議」,也就是發生一定法律關係的爭議應該交付「仲裁」,這時就不能去法院提起「訴訟」,而只能去請求「仲裁」。
如果在有仲裁協議情形下,有一方當事人卻仍去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此一抗辯即「妨訴抗辯權」。法院一旦接獲聲請,依法即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參見《仲裁法》第4條)!
一、解決民事糾紛不一定要上法院
過去民眾一提到民事糾紛無法解決,就想到上法院去打民事官司,但談到上法院有些民眾的感覺就不好!
其實現在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愈來愈多元,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其中有一機構民眾較陌生,就是「仲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