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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爭議增加中

  近年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活化國有非公用土地,並增加財政收入,透過招標地上權的案例不少;而這些取得地上權者有些是建築房屋出售給自住的房屋買受人,這就是所謂的「地上權住宅」;有些則是取得地上權者將之建造商業設施,進行商業使用。

  自政府進行打房政策,修正不動產相關稅制,致使買受地上權住宅的買受人在地租負擔方面大感吃不消,而做商業使用的業者也承擔不了,有些甚至想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導致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爭議案正增加中。

二、此類爭議可以仲裁

  對於此類爭議的解決透過法院「訴訟」,頗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感到困擾,業者或地上權住宅的所有權人也覺得訴訟耗日費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此於民國106年5月16日邀請數個仲裁協會及學者專家討論「得否提付仲裁」的座談會。

  此類爭議因屬於「依法得和解」者,故依我國《仲裁法》第1條第1項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訂立「仲裁協議」,即可由雙方所同意的方式組成「仲裁庭」,進而由仲裁庭審理判斷。

三、依仲裁判斷解決優於法院的訴訟裁判

  由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爭議,這類爭議具有「專業性」,而且涉及當事人往往期盼爭議能快速獲得解決,此正巧可運用仲裁的優點,即「和諧」、「保密」、「經濟」、「具執行力」、「專家判斷」、「快速」;所以,筆者認為以「仲裁」方式解決,要優於透過法院的冗長訴訟程序。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的爭議,具有「仲裁性」,可以於當事人雙方成立「仲裁協議」後,將爭議由雙方所同意之「仲裁庭」組成之方式,組成「仲裁庭」後,而為審理判斷。

  此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便民,考慮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此類爭議,相當值得肯定,未來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招標的合約內,能主動訂入「仲裁條款」,則又是更進一步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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