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文◎李永然
問題:阿美在興旺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其作業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則,公司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規定,對阿美解僱,終止勞動契約。阿美想知道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解析: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的權限(參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七號判決)。
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係雇主於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即得對勞工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所以,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雇主在特定情形,得解僱勞工,該「約定」或「規定」應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範圍內有效,亦即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某情況為「情節重大,雇主得予解僱」,其認定並不屬於雇主的裁量權;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依「客觀情事」判認。
而如何依客觀情事判斷,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判示:「、、情節是否重大,雇主應依該事業的性質和需要,勞工違反行為的情節,並審酌客觀標準,於維持雇主對事業的統制權與企業秩序所需要的範圍內,作適當的權衡,尚難一概而論。客觀上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則可依:1、平等對待原則;2、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3、不溯及既往;4、個人責任原則;5、懲戒相當性原則;6、懲戒程序的公正、、等方面予以衡量」(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370,民國95年12月。
※《勞務企業管理法律手冊Ⅲ》免費贈閱,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寄台北市羅斯福二段9號7樓 永然文化收即可。
文◎李永然
問題:阿美在興旺營造公司擔任會計,其作業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則,公司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規定,對阿美解僱,終止勞動契約。阿美想知道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解析: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的權限(參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七號判決)。
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係雇主於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即得對勞工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所以,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雇主在特定情形,得解僱勞工,該「約定」或「規定」應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範圍內有效,亦即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某情況為「情節重大,雇主得予解僱」,其認定並不屬於雇主的裁量權;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依「客觀情事」判認。
而如何依客觀情事判斷,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3號判決判示:「、、情節是否重大,雇主應依該事業的性質和需要,勞工違反行為的情節,並審酌客觀標準,於維持雇主對事業的統制權與企業秩序所需要的範圍內,作適當的權衡,尚難一概而論。客觀上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則可依:1、平等對待原則;2、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3、不溯及既往;4、個人責任原則;5、懲戒相當性原則;6、懲戒程序的公正、、等方面予以衡量」(註)。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勞動基準法法院判決及行政解釋彙編,頁370,民國9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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