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8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應喬大文化基金會之邀,為該基金會舉辦的第140期讀書會演講,講題為「生活法律面面觀」,喬大文化基金會並致贈紀念品,感謝李律師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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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擺脫法律的嚴肅,以家庭、工作、生活中的例子,輕鬆簡潔的和聽眾們分享,演講全文如下:

 

生活法律面面觀
                             主講人:李永然律師
一、生活與法律、道德、宗教的關係

  今天演講以「生活法律面面觀」為題,但生活不是只受「法律」規範,其實「道德」也很重要,至於「宗教」更是一種「信仰」,而且規範更嚴格。

二、在進入生活法律討論前,先談一下生活與修行。

  (一)人生分五大部分,且以「修行」為核心

  人生問題方面,可大致將之分成五大部分,即「工作」、「娛樂」(健康)、「親情」(家庭)、「信仰」及「理想」。健全的人生必須兼顧這五大部分,而且必須「均衡」,這才是美滿的人生。人若偏倚於某一部分,則造成失衡,人生便無法臻於美滿。而這五大部分的任一個,均是對人的考驗。人若想要通過考驗,就必須借助「修行」,尤此可見「修行」的重要。

  就以「工作」而言,人為何要工作?有人會說:「沒有工作,就沒有收入,生活就過不下去」,這樣的看法是先將「工作」當成「物質」的來源,想賺「養生送死之資」而已!可是世上相當多的人已賺足了錢,還不擇手段地賺錢,甚至因而暴斃於職場上,其實這是「貪財」的表現,倘若人不透過「修行」,又如何能照見這一「貪慾」作祟呢?!

  再以「親情」而言,其實每個人皆有父母,藉此形成一「家庭關係」,有些人的親眷眾多而複雜,有些人則較為單純,這當中形成「親情與財產」關係,每當家中有人往生,被繼承人如無財,則涉及誰來分擔喪葬費的紛爭?!被繼承人如遺有眾多財產,則涉及何人有繼承權?遺產分多分少的爭執,有些人尚且不顧親情,還以犯罪手法隱匿財產,侵吞遺產、偽造遺囑,這何嘗不是另一「貪財」的表現。倘若人不透過「修行」,又如何能照見這一「貪慾」的作祟呢?!

  (二)明道是做人的基礎

  「道」字就中國人來說並不陌生,不論儒、釋、道家也都談「道」;而不管如何解讀或理解,人人皆不得背「道」而行,而應合乎「道」。

  《中庸》說:「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

  按「道」造化宇宙萬象星斗,運作日月、長養萬物,乃是宇宙三千大千世界造化之「元」。做為「人」相當不易,自應「明道」,才能奠定自己做人之基礎,且使自己一生能有明確的方向。

  人從出生以來就一天一天地邁向死亡,此乃因「自古以來,人皆有死」;所以,每個人均應掌握有生之年,瞭解人生的目的,進而努力去達成。

  可是眾生常常迷戀世間,不知輕重,卻受「貪、瞋、癡、慢、疑、邪見」的迷惑,導致本末倒置,僅著重於名、權、利、色……等慾念的追逐,終至不斷地於因果惡性循環。

  人要讓自己不陷於因果惡性循環,不外乎是要歸於「道」。由於「道」本樸實無華,建立太平社會,人須返璞歸真,回歸道賦予人的樸實之性。萬物齊同,人與大自然、人與人,不應生差別心,應和諧共處。人們為同本同源,不應互相對立歧視,彼此的關係應是平等且友愛,互存同理心對待。又由此可知,每個人為合乎道,自應注意自己的「心」、「性」。而「性」本清源,「心」又為萬法之本,也是造因果的根,須放下執念、擺脫煩惱、斷惡緣,利而不害、為而不爭,降伏其心,努力修行達「無我」,讓「清淨心」圓滿現前。以慈善之心對待萬物,推己及人,存善念、修善因、施善行,必可得善果。

  所以,人透過明道,進而修自己之身心,掌握自己的「身」、「口」、「意」,將使自己能依「中道」而行。

  (三)修行是人生的目的

  世人有些人不信「六道輪廻」,有些人更不信「因果」;如果人一旦明白「六道輪廻」及「因果報應」,必定更明白「修行」的重要,現將二者分述如下:

  1、六道輪廻:古德云:「色相有形,六道輪廻」,而佛法中所講的六道包括「天人、阿修羅、人道、畜生道、地獄道、餓鬼道」,人如果未能修到出離「上三界」,則必將仍於六道中繼續輪廻。《佛說四十二章》中,佛言:人有二十難,其中包括:「……豪貴學道難。……得睹佛經難。生值佛世難。……會善知識難。見性學道難。……」。人必須明白人的相體是「四大假合」(地、水、火、風),人必須修道,而且「非人相體,修道難成」,又「色是空,空是色,非色非空則是道」,既然「色相皆空」,人身就應把當機緣努力「以假修真」,方不致再於六道中輪廻,否則一旦淪於「地獄道」、「畜生道」、「餓鬼道」,則將受無量苦,這豈不恐怖?!

  2、因果報應:因果分為血統業、冤親債主業;人的投胎是「帶業投胎」,人的一生也隨業流轉而受報;報在夫妻、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眷、身體、事業、主雇、朋友、經濟或其他相關環境。

  又佛法所言之因果,涉及「三世因果」,世人不明,以為有些為惡之人,卻事事諧偶,而有些為善之人,卻觸向坎坷,認為天下善惡無分,這種看法是不明「業理」所致。唐朝悟達國師於《三昧水懺》(中卷)提及:「……經中說言,有三種業。何等為三,一者現報,二者生報,三者後報。『現報業』者,現在作惡,現身受報;『生報業』者,此生作善作惡,來生受報;『後報業』者,或是過去,無量生中,作善作惡,於此生中受,或在未來,無量生中受。若今行惡之人,現在見好者,此是過去『生報』『後報』善業熟故,所以現在有此樂果,豈關現在作諸惡業,而得好報。若今行善之人,現在縈苦者,此是過去『生報』『後報』惡業熟故,現在『善根力』,不能排遣,是故得此苦報,豈關現在作善,而招惡報。……」。過去也聽聞有人言:「欲知過去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未來果,今生做者是」,所以現世間,為善之人,人所讚歎,人所尊重,未來必招樂果。由此可知,人必須透過「修行」,行善斷惡,行十善,如能使「善根力」強,甚至可在此生中避禍,止十惡,這也是古德袁了凡於「了凡四訓」的啟示;而在來世,必招樂果,這也就是修行的積極意義。
所以,人如果明白上述「六道輪廻」、「因果報應」的道理,就可以明白人生是以「修行」為目的,而修行是透過「利他」而「自利」,所以人要以感恩的心和其他人同心協力,一齊前進,與人為善,開朗堅定,關懷他人,培養柔軟的心,願付出努力、「知足」,不自私、不貪求。

  (四)天地律法不同於人間司法

  自然的鐵則就是「因果律」,一切所作不空,如響斯應。每個人面對此一「天地律法」均無可逃避,按天地律法的運作,至玄至妙永不變,千年萬載不斷地運行,絕非人力所能對抗。試想,南亞海嘯、緬甸風災、921大地震……等天災地變,豈人力所能對抗?人面對大自然,必須尊天敬地,以謙卑之心,依道而行,才能使自己避劫難。

  「天地律法」不同於「人間司法」,人間司法是人為了規範社會秩序所訂立的法律,司法由人掌理、運作,一切講究證據,自可因人而異,且有些還透過人的奸巧應變,而有所遁逃。

  社會上所發生的司法案件,有些人雖犯罪,竟能逃過司法的追訴,這就說明是「人間司法」是有時而窮的;但天地律法,納乾坤,藏萬象,無所不包,人是無所遁逃的。

  人必須體會「人間司法」易躲,「天地律法」難逃,所以人必須如前所述,努力修行,培養德光,依中道而行。

  (五)透過生活感受因果律

  按天地律法的運作,至玄至妙永不變,千年萬載不斷地運行,絕非人力所能對抗。這其中的「因果律」,茲分以下四方面說明:

  1、人與環境:目前地球環境,因人類過度地使用,形成氣候的變化,各處所生之災變,經常是驚天動地,這也是「人心」所召感。

  2、人際之間:每個人與人相處,自己如願誠心待別人,別人則將以誠回報。就以美國的比爾蓋茲、巴菲特於成為富豪後,願將自己的財富之部分捐贈做公益,社會立即予以肯定,並因而獲得良好的聲譽。這就是所謂的「財散人聚」。相反地,有人不斷地運用各種方法斂財,且不擇手段,最後則導致「財聚人散」。

  3、家人之間:每個人都有親眷,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先生不知善待妻子,動輒惡言相向、拳腳相加,致夫妻對簿公堂,離異收場,這都是自己所種之因,也是自己所收之果。

  4、自己身體:人的身體是地水火風四大假合,人如能節制飲食、規律生活、調和四大,則身體健康;反之,如熬夜、煙酒、淫亂、暴飲暴食,身體健康必遭危害,身體則將以「生病」,甚至「暴斃」來回報。

  (六)人面對「因果律」應有的態度

  面對「因果律」此一不變的法則,人當如何呢?不外有二:

  1、懺悔滅罪: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明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足見每個人必須懺悔,藉此「改過遷善」,《三昧水懺》中也說:人要藉發起「慚愧心」,觀罪性空,藉以滅除「三障」(煩惱障、業障、報障)。

  2、停止十惡:人每天都是「身、口、意」在運作,透過身、口、意行善造惡。想要不受惡善的果報,就不要有十惡行。此「十惡行」,依《四十二章經》言,即「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

  深信人如能確實發起慚愧心,懺悔滅罪,改惡修善,力行十善,則誠如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所言,積功累德,改造命運。這也就是人必須相信「天地律法」,力行「以道為宗」,才能發出「德光」!

  至於「人間司法」確有別於「天地律法」,人間司法規範人的言行,所以人的「身、口」為法律所規範,至於「意」則非法律所能規範。

  人如殺人、傷人,則構成殺人罪、傷害罪;人如侵竊他人財物,則構成「侵占罪」、「竊盜罪」;人如性侵或猥褻他人,則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強制猥褻罪」;前述「殺、盜、淫」的「身行」為司法所規範。口出惡言,侮辱他人,則構成「公然侮辱罪」;虛構事實,散布於眾,誹謗他人,則構成「誹謗罪」,足見司法也規範前述「口」之惡行。至於「意」,本於「思想無罪」,則非法律所規範;但天地律法對於「不好的意念」,任何不好的起心動念,也都有不好的召感。足見人還是要深信「天地律法」,力行「諸惡莫作,諸善奉行」的原則,才能為自己召感善報!

三、家庭即道場

  《法華經》中稱:「諸苦所因,貪欲為本。」故,人若能不多做非分之想,就能避免陷入貪的泥沼中。

  (一)為財傷手足,得不償失

  1、張大育有二子,死後遺留現金六百萬元,由兩個兒子共同繼承,而他生前已將一間房子登記在小兒子名下。哥哥認為弟弟名下的房子是父親生前所購,並「信託」於弟弟名下,因此房子仍屬遺產,要求二分之一的權利。結果,為了一棟房子,雙方爭訟多年,兩家人不相往來。

  2、李二因失業在家而向哥哥開口要求周濟,認為兄弟有通財之義,但哥哥李一之妻認為李二不成材,係自作自受,堅持李一不可拿出錢財給李二。李二認為兄嫂無情,竟放火燒毀兄長房舍,造成李一兒子死亡。李二此舉即涉嫌「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及「殺人罪」,遭檢察官起訴,並被判處無期徒刑。

  3、小周的母親過世後,他不希望兩位出嫁的姐姐分遺產,以無禮的態度要求姐姐們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除一些首飾外,其餘遺產盡歸小周。兩位姐姐拒不簽署,小周竟拿開山刀相向,造成兩位姐姐受傷。小周的行為涉嫌「殺人未遂罪」,遭移送法辦。
唐朝悟達國師於「慈悲三昧水懺」中云:「凡夫愚行。無明闇覆。……不孝父母。六親眷屬。盛年放逸。……於一切財寶……心生貪戀。……」足見人的貪念是相當可怕的,甚至為了錢財,而不惜毀及手足之情,實在是得不償失!當今工商業時代,現實功利的社會,兄弟間爭訟之事日益增多,其實有時各讓一步,海闊天空,還可保住手足之情;否則,一旦各自堅持,進而興訟,有形、無形的損失是難以估計的。

  (二)孝親正是家和之始

  1、有四位兄弟姐妹委託律師協商寫協議書並見證,並非要分遺產,而是討論如何奉養母親,為細節爭執不下。最後,做成了份「鉅細靡遺」的協議書,訂明四人奉養時間、醫藥費負擔比例、零用金數額等。看了該份協議書,不禁令人感嘆,子女奉養父母,其實是一種福氣,有福氣的人,才能奉養父母,沒福氣的人,還無法奉養呢!

  2、兒子將公司負責人登記為自己母親,母親因急需現金,便至公司向會計支領新台幣九萬元,兒子竟向地檢署指控母親涉嫌「業務侵占罪」。檢察官認為母親支領的九萬元,本來就是公司應付予董事長的薪資,因此母親並無侵占行為,於是對母親為不起訴處分。另外,將兒子以誣告罪起訴,而法院也重判他有期徒刑五年。但在上訴中,母親反向法官懇求饒恕,兒子亦深知悔悟,跪求懺悔,法官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兒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告誡其當孝敬母親,否則天地難容。

  3、父親死後,母親擔任公司負責人,因無意繼續經營,欲將公司名下廠房出租以收取租金。不料,長女竟質疑母親未開公司股東會,且未公開公司財務,誣指母涉「偽造文書」,並寄出存證信函。母親傷心至極,希望該位長女將來不得繼承遺產,便在遺囑中載明,以《民法》第1145條「重大的虐待、侮辱情事」剝奪長女繼承權。

  4、甲父與母乙育有六子女,死後遺留一千八百萬元現金,母親乙及六子女協議後,母親得六百萬元,其餘給六子女平分。後來,其中一子甲三推翻先前決議,堅不先給母親六百萬元,主張依《民法》規定,分得七分之一。甲二氣不過,認其不孝,欲對簿公堂,律師好言相勸,訴訟致兄弟決裂,讓父親在天之靈痛心、母親出庭也傷心,甚至下一代也不相來往,損人不利己。後來,乾脆就不與之計較,讓甲三如願獲得遺產,其他人讓步,因為財產本為父親心血,不管拿多少,其實都是多拿。

  5、父將不動產借名登記於兒子名下,兒子利用父親中風,竟主張父親已精神耗弱,而欲由法院對父親為輔助宣告,父親於是終止對兒子的「借名登記」,雙方因而興訟。

  孝,為善的情感交流。手足間有情有義,奉養父母、扶養子女如四季循環、黑夜白晝之交替,是天地間再自然不過之事,能帶給人們身心莫大的慰解、家庭和樂融融。

  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子女奉養父母,不能光以金錢或食物等生活必需品之提供為已足,若不敬的以惡言相向或以施捨之心對待,縱使衣食無缺,仍置父母不堪之境!

  (三)妻子阿美因不堪丈夫火旺虐待,與之離婚後,與女兒相依為命。阿美頗有理財觀念,為自己和女兒買了保險,卻未載明「保險受益人」,隔年,母女兩人意外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阿美保單由其父阿水繼承,但女兒因無配偶,亦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受益人便為親生父親,即阿美的前夫火旺。阿美父親阿水相當不服氣,認為火旺沒對這對母女好過,卻平白領到保險金,欲控告火旺,但儘管再不服,法律上,火旺仍是站得住腳,打官司只是徒增氣憤而已。因此,買保單時,應先做好預防動作,同時指定「保險受益人」,才不會有此類事發生。

四、辦公室即道場

  (一)張大公家機關任職,利用職務之便,以假報銷方式,侵吞公款,遭移送法辦。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張大不僅丟工作,入獄服刑,也使原本美滿家庭破碎。

  (二)某鄉民代表利用賄選,欲選上代表會主席,控制預算及建設,遭舉發後,被聲請羈押獲准,王代表不僅無法出任代表會主席,還身陷囹圄,展開一段漫長的官司。

  (三)小王為食品材料公司外務員,利用收取的貨款來週轉自己的債務,侵吞上百萬元公款。檢察官以其涉嫌《刑法》的業務侵占罪提起公訴。

  (四)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檢察官以其涉背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五)利用握有友人印章及相關資料的情形下,侵吞友人之投資股份已涉《刑法》偽造文書罪、背信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貪念」而起意造罪,《三昧水懺》中提及凡夫因:「一性沈迷,汨沒於四生之內,一真昏昧,輪轉於六趣之中,由是恣身口意,縱貪瞋癡,謬作妄為,造無邊之業障,隨邪逐惡,起多種之愆尤。」又提及:「……凡夫,身口意業,常與罪相應,以是因緣,命終之後,應墮地獄,畜生餓鬼,受無量苦,……」此類貪欲犯行,對朋友背信、侵人財產,受國法制裁,乃是現世報,往生之後,將還要受其他果報。

  吾人一生之中難免犯錯,有些犯罪被發現而遭追究刑事責任;有些則僥倖兔脫未被發現,但吾人還是要透過懺悔,改悔向善。省庵大師之《勸發菩提心文》中稱:「……當知佛戒不受則已,受則不可毀犯,不犯則已,犯則終必墮落。若非自愍愍他,自傷傷他,身口併切,聲淚俱下。普與眾生求哀懺悔,則千生萬劫,惡報難逃。」

  做為一位現代國民,一定要遵守法律,對於他人的「財產權」應當予以尊重,非但不能背信而損人財利,也不能詐欺取財、盜取他人財物、奪劫他人錢財,這些行為都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追究「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另外,一般人也應保護自己財物,將財物託他人保管也應慎選,而不要「所託非人」、「遺害自身」!

五、江湖即道場

  (一)藝人終止經紀合約

  (二)小張將名義借人當公司人頭負責人,而公司欠稅3千餘萬元,遭稅捐單位以欠稅為由限制出境。隨意將人頭出借,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而吃上官司。若被央求之事涉及「違法」者,一定要勇於說「不」,才可免於招禍!

  (三)暗中挖人隱私,並將之曝光於眾,涉「妨害祕密罪」而遭起訴。他人行事若自認無不當,外人就不必再加以論斷是非,聖經馬太福音說:「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若執意干涉論斷他人,結下怨仇,恐生劫難。

六、生活即道場

  (一)父親因情緒不穩,怒摑小孩,造成孩子嚴重腦震盪。父親因此遭「傷害致重傷罪」起訴,面對輔導教育、訴訟、牢獄之災,及失去孩子的風險,事後再如何追悔、重罰,都已無濟於事。教育子女的目的,在於教導其正確的為人處事,而非恣意地對子女發洩情緒、毆打或虐待,為人父母者,當有此認識,以避免後悔莫及之事出現。

  (二)有一女子闖入一社區大樓七樓,該社區有一住戶以屠牛為業,欲將該女子拖入電梯內,該女子之夫見狀,立即前往拉住屠夫,屠夫手一甩,竟將該丈夫弄倒在地,三天後不治死亡,屠夫也因此面臨刑事官司,嗣後雙方和解,終得免除一場牢獄之災。

  (三)萬惡淫為首
  1、性侵繼女,遭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對於男女間不正常的淫欲因果業報,在佛陀經典中,均有教誨,世人應克制男女間的淫欲,以免身墮惡道,可見淫欲為害之鉅。而在古德言談中也提及「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更是將淫欲視為鉅害。聖經馬太福音第五章第27至30節,更記錄了耶穌的這段話,祂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到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這段話語指出,即便僅對婦女動淫念的想法,都不可以存在,以免身入地獄,何況至親間的亂倫行為。繼父對繼女的亂倫行為,已觸犯《刑法》重罪,將處極重的刑罰。此外,因果業報的顯現更是恐怖及難以承擔,經云即便父子相逢,亦無肯代受。可見其痛苦之深,難以想像。

  2、丈夫外遇,因「邪淫」而導致美好婚姻破滅。按佛教徒受五戒,五戒的誓文為:「我為佛子,誓不殺生;我為佛子,誓不偷盜;我為佛子,誓不邪淫;我為佛子,誓不妄語;我為佛子,誓不飲酒。」所以「不邪淫」是五戒之一,持不邪淫戒,乃為使人能剋制自己的欲念,忠於自己的配偶,自可避免婚姻破裂。

  情愛是天性,也是人類得以延續不斷的唯一因素,但就怕不對的愛與性。若貪於一時的肉體歡愉,致外遇、亂倫、嫖、性侵等,當必惡過朱門酒肉臭。佛陀經典中也不斷教誨,世人對男女間淫慾的克制,勸人不可貪於淫欲,以免身墮惡道。

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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