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市地重劃如何清理抵押權?
李永然律師
一、 前言
公辦市地重劃區內有些土地建築改良物已設定抵押權,而因市地重劃後,「抵押權」究竟要如何清理?攸關「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的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說明。
二、《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
就此一問題,《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又《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土地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價值,由重劃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因而在公辦市地重劃,對於重劃區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的清理,即須依上述原則處理。
三、清理的方式
依上所述,重劃區於重劃前土地、建築改良物已設定抵押權,在重劃後的清理,可分「消滅」及「存續」兩種,現分述之如下:
(一)、消滅:重劃後消滅的原因,包括「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而消滅」及「經協調而消滅」;前者所謂「不能達其設定目的」,乃指不能達其擔保債權之目的,如: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建築物被拆除等均屬之(註1)。至於後者,則係由主管機關於辦理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而獲得消滅抵押權的結果。
(二)、存續: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無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於重劃後應存續之;而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無法協調消滅者,其抵押權也繼續存在(註2)。
四、抵押權人要迅速行使請求權
明白抵押權的清理方式後,抵押人尚須注意《平均地權條例》第65條的規定,即其行使《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所賦與的「請求權」時,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五、結語
綜上所述,市地重劃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本文僅就土地建築改良物上之抵押權的清理,進行探討;不論「抵押人」或「抵押權人」須明瞭法律的相關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參見莊仲甫著:市地重劃實務全輯,頁482,民國98年10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參見莊仲甫著:前揭書,頁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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