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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於1962年6月5日制定公布《外役監條例》,改制前的司法行政部並於1971年7月1日設立首座外役監「台東外役監獄」,成為我國「外役監獄」的濫觴。

  外役監獄的概念,始於1955年在荷蘭海牙舉行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會議,當時的概念是開放式刑罰機構,包含:無圍牆、無栓鎖、無鐵柵、無武裝或其他特別戒護人員等內涵。我國的外役監獄也是一種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的矯正機關,1971年至今,已有長達40多年的歷史,目前共設有6所外役監獄或外役分監。

  外役監獄以受刑人在類似社會生活的低度管理下,能自我管理,以及對群體生活負責,藉以鼓勵受刑人珍惜所獲的自由為宗旨。依據《外役監條例》的規定,外役監獄的受刑人,是矯正署從各監所受刑人中「遴選」而來;在外役監獄中,配合農作、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外役作業;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受刑人可以與家人共同居住,遇有例假日、紀念日或親人往生時,也可以返家探視。此外,外役監獄的受刑人,每月最高可以縮短16日的刑期。因此,外役監獄可以說是極富人性化的教育刑,是一種多元化的處遇,扮演著受刑人回歸社會前「中途之家」的角色。

  日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就「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做出決議,提出多項監所改革建議,其中包含:研擬受刑人出監前多元處遇,包括設立社會銜接之中途專區、設立更生人中途之家,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等事項,並建請矯正署擴大監外自主作業名額,以解決受刑人超收、管理人力不足的問題。

  從監所人權的觀點,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確實有助於受刑人從監所回歸正常社會生活,即未來的再社會化。事實上,上述的建議事項,可能與我國的「外役監獄」制度不謀而合;如果能擴大我國外役監獄的適用範圍,就可以讓受刑人經由外役監獄做為緩衝,重新建立自主生活能力,幫助受刑人從監所重返社會。

  不過,宥於我國目前外役監獄數量不多,且仍有誤用一般監獄管理態度與僵化的外役監作業等隱憂,未來勢必要進行一番改革,才能扮演受刑人回歸社會前中途之家的角色。

  因而針對我國外役監獄的現況,筆者提出下述的改革建議:1.擴大收容對象:對於初犯、非累犯或無再犯可能者,盡量給予外役監服刑的機會;但同時應排除惡性重大、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二次吸食毒品、性侵、家暴、重大殺人案等具有較高惡性及難以矯正的受刑人;2.擴大監外作業範圍:例如公共工程、農務作業、服務業等,不僅工資較高,更可學習一技之長;3.降低戒護管理:盡量讓受刑人自我管理;4.新收受刑人考核制度: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法規,依法挑選適合的「學長受刑人」並授權其執行考核工作,以發揮其篩選新收受刑人的功能。

  日前法務部邱太三部長表示,讓受刑人能出監獄外作業,是我國矯正執行革新的重要方針;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受刑人在出監前應有多元處遇與社會銜接。因此,筆者要藉此呼籲法務部,未來能擴大外役監獄的適用範圍,將外役監獄轉型為中途之家的功能,讓受刑人可以透過外役監獄順利復歸社會,以達到矯正教化的目的。

李永然/外役監轉型中途之家 助受刑人復歸社會(觀看文章,請點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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