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使婚姻成為善緣?
  現代人參加婚禮,常為新人祝福「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但現在社會的離婚率逐日升高,貌合神離的夫妻更是比比皆是。報章雜誌、電子媒體也常有「小三」、「抓姦」、「情海生波」…...等不倫的報導。
  其實男女能結婚,自是「緣份」,而如何使婚姻成為「善緣」,而不要夫妻發生交惡的情事,這已是現代的重要課題。筆者常提醒周遭的友人!生活要重視均衡,即同時注重「工作」、「娛樂」、「親情」、「信仰」、「理想」,五項兼顧,這才是正常的生活,就以「親情」而言,男女既結為夫妻,自應信守婚約,相知相惜,「互讓、互愛、互忍、互敬」,這樣才能使婚姻成為「善緣」;反之,暴力相向、忿怒相對、向外攀緣,則易使婚姻以「惡緣」收場!現舉以下三例說明。  
二、家暴知多少,因果仍有報!
(一)案例:
  某家企業負責人老王,在追求一位知名模特兒多時後,獲得這位名模的青睞,進而結為夫妻。但結婚後,小倆口時常爭執,老王更動手毆打太太,幾次事件後,太太求訴無門,只得運用媒體曝光的方式,來尋求庇護。一時之間,社會興起一片「豪門家暴」討論熱潮,而理應即時提供援助的警察單位,及法院家事法庭,莫名地成為眾矢之的。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二)解析:
  這個事件,首先要討論是「家暴」問題,隨著社會變遷,男女平等及人權主義抬頭。以前忌談別人「家務事」的觀念,已經逐漸轉變,而對隱藏於家內的暴力行為,希望能以強勢的公權力,介入及保護家內無助的弱勢族群。家庭暴力防範的觀念,於焉而生。我國在民國87年6月24日制定並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在這部法律中,它規範的對象包括:配偶、前配偶、家屬、直系血親姻親、旁系四親等血親姻親。又該法中所稱的「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民事上的保護方式為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它分為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二者,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向法院聲請。法院審核後,如認有家暴之事實及必要時,可核發包含禁止施暴、聯絡、騷擾、共同居住、遠離特定距離…等之保護令,其效力一年。在審核終結前得不經審理,即逕發「暫時保護令」。警察於發現有家庭暴力或違反保護令之情形下,可以逕行逮補現行犯,移送法辦。所以,這部法律,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實甚完整。
  而面對這個事件,有人曾提出一個問題,為何一個會毆打太太的人,還有那麼大的「福報」,而且打太太後,也沒什麼「報應」?所謂善惡因果報應,難道是真的嗎?筆者絕對相信因果報應是真的,但因果報應,並非一加一等於二,那麼簡單,其實它很複雜。在《慈悲三昧水懺》中,悟達國師曾於懺文中指出,因果報應有「現報」、「生報」、「後報」三種。而善惡報的發生,皆由業因種子成熟度,而有先後發生的現象。且業因種子的成熟度,就是種子因緣的影響。即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悟達國師前世為西漢景帝大臣袁盎,因陷害大臣晁錯,鑄下千年冤業。袁盎死後,十世為高僧,戒律精嚴,致晁錯的冤業,未能得報。唐朝時,轉世為知玄比丘,受敕封為悟達國師,賜沈香法座,名利心起,於德有損,晁錯冤業於焉得報。悟達國師之膝長了人面瘡,痛苦難言,幸賴迦諾尊者出面化解,以水洗清冤業。悟達國師心生慚愧,了悟因果業報,才論著《慈悲三昧水懺》法,傳宣後世,以懺悔法門消業。《地藏菩薩本願功德經》中也說:「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報。死後有報,纖毫受」。俗話中也說,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因此,切莫認為因果無報。時候一到,還是有報。所以,仍應堅守戒律,時時懺悔,方得消業。
  所以,筆者還要提夫待妻之道,在本案例夫毆打妻子已構成《刑法》的「傷害罪」,及《民法》的「侵權行為」,而須承擔法律責任,且不是正確的待妻之道。正確的待妻之道,應該「憐愛妻子」、「不輕慢妻子」、「讓妻在家中得自在」,這樣才能保「永浴愛河」、「白頭偕老」!
三、丈夫殺妻,法律後果嚴重!
(一)案例:
  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甲男對乙女日久生厭,竟還意圖殺害乙女,乙女面對此種情形,該如何追究其夫甲男的法律責任?
(二)解析:
  李商隱描寫戀人情結的詩詞,非常動人的魂魄,這首儈炙人口的情詩,它的下一句是「蠟炬成灰淚始乾」,都是在描寫男女之間的情愛糾纏,到死方休。
有一天筆者看到媒體報導有一位先生,竟因懷疑太太有外遇,而亂刀結束了太太的生命,還讓她的屍體,支離破碎,筆者內心的震驚,實不言可喻。夫妻本是各自獨立的個體,都有他自己的權利保障。所以,光是對自己的配偶,說聲:我要殺了妳。或是作勢將殺害妻。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的規定,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更何況非但殺害,還加以肢解,這位先生已觸犯《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還有《刑法》第247條的「侵害屍體罪」,兩罪最高可科處到死刑。而在《民法》上更屬「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2條、第194條,尚應對他太太的子女及父母,負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情感上,讓他的子女及父母,悲悽度日,實情何以堪?兩人因愛生仇,還使兩家結怨如斯。難道男女間的情愛,總是必須如此慘烈的結束嗎?難道相互恩愛,至死不渝的感情,這麼不容易嗎?
  大家應該都會認為愛情是犧牲奉獻,而非佔有。但事實上的男女情愛,真的都會以犧牲奉獻的心情來面對心所愛的對方嗎?筆者想到佛陀所說的「十二因緣法」中,男女間的感情,本起自「無明」。而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色,色緣六入,六入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病死,死又入「無明」。這個封閉式的緣起法,使得芸芸眾生,生生不息地循環輪轉於六道。有智慧的人,聽到這個緣起法,立刻會停止「愛」。讓循環中止,就可以出三界了。
  十二緣起法的「愛」,是種執著、貪著。也就是對於「受」的一種價值判斷,因為「受」,誤認「受」的存在,而產生貪愛、厭惡、不貪不厭的價值判斷。而不論哪一種價值判斷,都是「執著」。所以,因「貪愛」而希望「有」,就是擁有。但如果不能擁有,就生怨憎。隨著「怨憎」,而產生痛苦,為了解決痛苦,就隨著自己的判斷造業。例如:這段故事中,先生的怨憎殺害太太,造了如此重業。如此因果循環,不但更加複雜,煩惱更不能斷了。
  其實「緣起性空」,本來就虛妄不實,價值判斷不盡然正確,縱屬正確,也是虛妄不實,因為本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為何要執著呢?修行的目的,在破妄求真,但真本不可求,本來如是,故離妄即真。所以說,當這位先生,知道這個道理,應該覺得很冤枉,因為本來不須如此,卻因一時「定力」不夠,無知迷誤,造成千古業種,實在令人嗟歎。
  男女間如能經常想起雙方的犧牲奉獻,而能感恩於對方,即能恩愛,感情自然能維繫良久。但如果僅是貪著對方的付出,不知回饋,反一再貪愛不足,那就容易情海生波,自尋煩惱了。李商隱的情詩,令人讚賞。但也令人警惕,綿延不絕的男女情愛,是喜是悲?就讓我們以智慧抉擇吧!
四、「邪淫」帶來破裂的婚姻!       
(一)案例:
  美麗與清水二人因在工作職場相識,透過「追、趕、跑、跳、碰」三年,終於結成夫妻。
  清水與美麗二人相當恩愛,並育有一子、一女;但卻在結婚後的第九年清水出軌了。清水與一名叫阿珠的女子發生性關係,清水一直隱瞞著美麗,但一年餘之後,還是被美麗識破。
  美麗透過律師向清水提出離婚的要求,並由律師為雙方完成「離婚協議」,清水與美麗的婚姻也因而結束!
  就此一案例而言,清水純粹是因「邪淫」而導致原本與美麗間美好的愛情婚姻,最後以破裂收場!
(二)解析:
  按佛教徒受五戒,五戒的誓文為「我為佛子,誓不殺生、我為佛子,誓不偷盜、我為佛子、誓不邪淫、我為佛子,誓不妄語、我為佛子,誓不飲酒」。所以「不邪淫」是五戒之一,持不邪淫戒,乃為使人能剋制自己的慾念,忠於自己的配偶,自可避免婚姻破裂。
  本案例清水的行為已印證「邪淫」所帶來的禍害!
  《聖經》也不贊同通姦,通姦也是一種偷盜的行為,第三者已侵入他人間的婚姻關係,偷走一位配偶的感情。自然基督教的十誡中也有一「不可姦淫」的誡。
  筆者認為要維持婚姻,夫對妻除不得「邪淫」外,也應「憐愛妻子、對妻不輕慢、念妻親親」。
  又如本案例,清水與美麗因邪淫致婚姻破裂,清水也應坦然面對,站在「緣起緣滅、好聚好散」,妥善協議而不要對簿公堂打官司!
  按離婚有「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之分;「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參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所以,美麗欲與清水離婚,一定要按前述法定程序辦妥,而「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一些問題的約定,例如:
  1.對「未成年人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約定(參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2.夫妻財產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處理(參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3.戶籍的遷出。
  4.夫妻相互借用名義、保險單上受益人的處理。
  5.如有涉及「通姦罪」(參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刑事官司的處理,如「撤回刑事告訴」…...等。
  過去有些婚姻案件,夫妻感情破裂,上法庭打離婚官司,甚至潑硫酸、動手打人…...這些都是看不開的愚妄行為,且是「愚癡」、「瞋恨」的表現,切忌為之!
五、互相疼惜,隨緣順緣
  由以上三個案例,筆者認為每個人一定要注重修持,透過修持袪除「無明」,不要讓「貪、瞋、癡、慢、疑」起作用。
  既然因有緣結為夫妻,自應善待對方,好好珍惜,才能維持善緣;如果因為緣份已盡,也應好好協商,透過「協議離婚」或「分居」予以收場,這樣才不會為了「打官司」而交惡,徒生更多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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