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永然律師撰寫「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一書,歷經20年,銷售數萬本,幾經修訂,是民眾在訂立契約時最好的參考範本,本書將於2016年11月推出第十四版,現摘錄新增內容:訂立「借名契約」,雙方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提供讀者們參考。

借名契約

  不論夫妻任一方購屋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或父母買房子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此時皆涉及「借名契約」。應如何訂立借名契約?

【案例】

  小白與小美是夫妻。小白婚前名下已有兩間房子,婚後三年,他又買了一間,小白想把這間房子暫時登記在小美名下。欲訂立「借名契約」,雙方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析】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他方借名,以供一方將其財產移轉於該他方名義,或由一方使第三人移轉財產於該他方之名義底下(註一);借名登記契約不同於信託契約,借名登記契約目前是「無名契約」(註二),性質是勞務契約。因為是無名契約,所以出名者與借名者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內容而定,未約定的部分,應以補充解釋的方法為之(註三)。此時應參考《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註四)。

  又借名登記契約不同於「贈與契約」(註五),因為借名契約只是借用「出名者」的名義登記,並無贈與財產予「出名者」的意思,所以並不屬於「贈與」(註六)。

【範例】借名契約

  立契約書人:小白(以下簡稱:甲方)
        小美(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出資購買門牌號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號七樓房子,欲借乙方名義辦理登記,乙方同意出借名義,甲、方雙方為此約定如下:

  一、甲方將上述房子登記於乙方名義,雙方僅屬借用名義,甲方並無贈與該房子所有權予乙方之意。

  二、甲方自行管理該房子,並自行保管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

  三、房子之房屋稅、地價稅由甲方自行負擔並繳納。

  四、房子得隨時終止該借名登記,一旦終止時,乙方即應將該房子所有權移轉於甲方名下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名下,乙方不得藉故遲延。

  五、其餘未約定事由,雙方同意依《民法》及誠信原則解決。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小白
                    乙   方:小美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註一:詹森林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五),頁219,2007年12月初版第1刷,自刊本。

註二:契約有「有名契約」及「無名契約」之分;前者又稱為「典型契約」,如《民法》債編各論中所規定的各種契約,如:買賣、互易、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後者又稱為「非典型契約」。

註三:詹森林著:前揭書,頁220。

註四:《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註五:「贈與」,謂一方當事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並允受之約定者(《民法》第406條)。

註六:詹森林著:前揭書,頁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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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16/11 十四版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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