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多年在中國大陸經商,模式逐漸從外銷轉至耕耘內需市場,

但因兩岸法律條文、規定大不相同,加上大陸人治色彩重,

不熟悉往往容易吃虧,因此多所了解才能將事業穩於不敗之地。
  文/張佳琪  攝影/黃鼎翔

  台商在大陸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常碰上法律問題,即使是大企業如新光集團,也曾在20078月與北京合作夥伴北京華聯集團爆發經營權糾紛。新光集團少東吳昕達一度因被指控具有「洩漏國家重大商業機密嫌疑」遭扣留北京,台籍幹部人身自由也受到控制。

  此事件震撼兩岸政商界,也引起國際社會關注,雖然最後雙方走向和解,卻凸顯在中國大陸經商的風險。分析原因,最重要是因為台商本身可能未事先弄清楚目前中國大陸的法令規定,以致出狀況時猶如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台商由過去加工出口型企業,逐漸轉為如今深耕中國大陸內需市場,既要進軍內需市場,就必須深入了解中國大陸本身的法令,不能只看到內需市場龐大商機,卻沒注意到法律陷阱。

留心產品質量法 違法重則判刑

  他協助台商處理法律問題20餘年,最大心得是「大陸的法律適用,伸縮彈性極大」。因此李永然認為,做生意都會有風險,台商要懂得預防風險才能夠保平安、保獲利。

  進軍中國大陸內需市場,李永然提醒,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環保問題等相關法令全都必須留意,首先必須了解中國大陸的「產品質量法」,這指的是從產品「生產」到「銷售」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法令。法令當中明文規定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質量,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者,須符合該標準,同時,具備產品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質;而產品包裝上應註明產品採用標準,符合於產品說明、實務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

  李永然說明,法律中還規範不能有摻雜、摻假行為,且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也不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或銷售產品時違反這些原則,那麼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李永然說,大陸犯罪概念與台灣不同,在台灣即使是偷1塊錢也算偷;在中國大陸,偷1塊錢並不是偷,必須視犯罪情節達到的標準來論定。這個意思是,如果是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銷售金額必須達到人民幣5萬元以上,才算構成犯罪行為。

  他說,大陸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還有「檔次」概念,分別是「情節重大」、「情節特別重大」、情節特別巨大」。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為例,如果是數額巨大及金額巨大,依中國大陸法律,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台商慎防觸犯

  台商仍須注意「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類似台灣「公平交易法」的法律,但台灣的「公平交易法」等同於中國大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再加上「反壟斷法」。依照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大陸台商須留意不得為虛假宣傳,也就是指不實廣告;其次是不得採取假冒或欺騙性標致交易、不得侵犯商業機密、不得傾銷、不得非法有獎銷售活動、不得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不得詆毀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不得為商業賄賂、不得串通勾結招投標。

  李永然說,其中「不得為商業賄賂」與台灣不同處在於,不僅是針對企業對政府部門的賄賂,即使是一般公司的商業賄賂,同樣涵蓋在內,且違法者是依照刑法科處刑事責任,台商必須小心謹慎以防觸法。

票據法差異頗大 擔保法保債權

  此外,「票據法」、「擔保法」、「合同法」等也須注意。「票據法」方面,李永然表示,中國大陸的票據法與台灣的票據法大不相同,例如台灣有商業本票,但大陸沒有商業本票,大陸的本票只容許銀行本票,支票也不容許遠期支票。

  同時,中國大陸對於本票、匯票的票據記載要求與台灣也不同。李永然說,中國大陸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在台灣,票據金額大寫、小寫不一致,都以大寫為準,在中國大陸的票據假使出現大、小寫不一致情況,該票據則會以無效認定。因此如果台商收到的票據是金額大、小寫不同,李永然建議盡快更換一張票據,因該票據無效。

  在台灣,票據的票面金額不能塗改,李永然說,在中國大陸,不只金額不能塗改,連同出票日、到期日、出票人、受款人等都不能塗改,一旦塗改後再蓋章,也視為無效,要求非常嚴格,同樣是台商務必注意的事項。

做生意若要確保債權,則須運用擔保手段。中國大陸的「擔保法」有多種擔保手段,包括「保證」、「質押」、「留置權」、「抵押」等。李永然指出,台商必須注意「保證」的規定是「要式行為」,也就是一定要以書面方式為之;假使採取「抵押」則必須登記,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抵押。

  他說,除了「擔保法」外,還有「物權法」的規定,一旦兩者規定不同時,「物權法」因是後法,在「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下,「物權法」的規定優於「擔保法」,這也是台商經常弄不清楚的地方。

遵守消費權益法 違者恐判賠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跟許多台商息息相關,它類似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在此法中,明確訂定應保障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權、獲知權、受尊重權及監督權等權利。

  一旦發生違法情事,須依刑法規定處分,或採取民事處罰。李永然說,這也是中國大陸法律與台灣不同之處,台灣很多法律會規定犯罪處罰,中國大陸則全都集中在刑法裡面予以規範。

  如果違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詐欺行為時,民事方面責任在第49條特別規範,經營者除要填補消費者損失,可依照消費者的主張增加賠償金額,可增加的金額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1倍。李永然指出,該條文有「懲罰性賠償概念」,是加倍式賠償規定,台商在經營業務中很可能也會遇上,必須格外注意。

租賃須合同保障 也應登記備案

  前幾年中國大陸深圳就曾發生一個案例,民眾買手機時,售貨員強調質量絕無問題,「假一賠十」,之後消費者發現手機質量有問題,檢測後竟發現是仿冒品,於是要求店家退貨,而且要「假一賠十」。雖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是「雙倍賠償」,但售貨員在銷售憑據上寫下「假一賠十」字樣,最後訴訟結果,依照「民法」規定,被告店家必須賠償消費者10倍價金。

房屋租賃問題,應該是每個台商最頭痛的事,很多人都吃過悶虧。先前也曾傳出台商在大陸承租場地經營百貨公司,因為生意好,房屋主想取而代之自行經營,還用很多不正當手段,例如斷水、斷電、派不明人士干擾經營等,目的在逼迫台商知難而退。

甚至有台商以自有房屋經營3C賣場,想要對賣場裡的承銷人調漲房租,承租人不願意,甚至鼓動其他租賃的租客以暫停營業抵抗,導致賣場反因此損失慘重。由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合同法」的重要性。

李永然表示,將房屋出租不要以為租出去就好,對承租人租屋從事行為都應深入了解,並建議把租賃契約拿去法院「公證」,賦予合同本身的強制執行效力。他說,如此一來假使遇上承租人拒繳房租,或租期到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時,即可據此採取強制執行方式執行契約,免除打官司麻煩。

而租賃期限問題,也是台商會遇到的困擾。李永然說,「合同法」規定一旦租期滿,承租人可以續租,但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李永然說,這是保障承租人的一個條文,但租賃期間內的租金是否調漲,台商務必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以免徒生事端。最後李永然提醒,別忘了將租賃合同送至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因為大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此規定。但他強調登記備案並非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透過登記產生對抗效力,可有效防止出租人「一屋兩租」或爆發其他租賃爭議的問題。

總之,台商努力經營事業之餘,也務必先行了解當地相關法律,並做好法律安排,才能夠在中國大陸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刊於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出版電電時代2013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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