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快樂大樓的住戶阿嬌家中日前遭小偷,阿嬌可以要求管委會提供某特定時段大樓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嗎?

解析: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大樓管委會可否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主管機關曾將其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倘若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錄存監視錄影畫面,則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例如:為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並不適用。

二、若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錄存監視錄影畫面,則其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因非屬前述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9條所定要件(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外,若欲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亦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承上所述,阿嬌因家中日前遭小偷,依法阿嬌應有其合法且正當之目的請求管委會提供某特定時段大樓的監視器錄影畫面。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吳任偉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副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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