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王在民國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除前述的休假權利外,還可以享有哪些請假權益?
解析:
一、《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
假別 |
日數 |
備註 |
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一次給足為原則)。 |
工資照給 |
喪假
|
1. 2. 3. |
工資照給 |
普通 傷病 |
1. |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 |
假 |
𥺼 𥺦 2. |
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公傷病假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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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不給工資 |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產假
假別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備註 |
產假 |
女性勞工分娩 |
8星期(假日照計) |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星期(假日照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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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2~3個月流產 |
1星期(假日照計) |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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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生理假
假別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備註 |
生理假 |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
每月得請1日 |
依病假規定辦理 |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