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12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邱金蘭所撰「弱勢悲歌 28戶穴居地下」的報導,面對外界龐大的要求房屋稅改革聲浪,財政部與內政部已經組成跨平台小組,,本專題邀請學者專家提供建言、及其他國家他山之石,前瞻房屋稅未來改革方向。東吳大學講座教授陳冲建議,地方政府不可回溯、不可逾越法律授權;對於中央,他則建議,稅基往上調了,稅率就要降下來,法制研修過程也要聽聽「租稅人權」學者專家意見。表示,房屋稅是持有稅,跟交易稅不同。像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交易稅,課稅時不論如何都不會影響人民生存權,因有現金進來,拿一部分繳稅還可承擔,但持有稅,是沒有收益情況下要繳稅。

  至於國內要如何做,前行政院長陳冲認為,可從中央、地方分開來看,地方因不能修法,只能修公式,未來應考慮兩點:第一,不可以新標準回溯老屋。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任何行政命令不能追溯;第11條之3規定,也不能超越法律增加人民納稅義務。第二,不可逾越法律授權,法律未授權的不要做。如法律只授權地段率,但地方又加了其他標準,像管理健全等又要加稅,這是不行的。此外,不要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該條例第11條規定很清楚,房屋標準價格,應「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但目前均未減除地價部分。該條例第11條第2項也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三年重新評定一次,而且應該是一年比一年少。

  筆者認為房屋評定現值調高並回溯十五年,是相當不合理,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如政府任意回溯並調高稅額,也破壞法律保障人民信賴保護的權利,希望政府不動產政策還是能多針對「社會住宅」、「都市更新」的方向為主軸,提升居住環境及品質,帶動地方經濟,才是能為稅收帶來正循環的方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同要落實《住宅法》,保障人民之「居住權」,讓人人有屋住,且住的安全、健康,台灣老舊房子太多,耐震力堪慮,政府應努力推動「都市更新」及興建「社會住宅」,擴大內需,使台灣經濟能進一步提升,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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