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9月21日聯合報A10版記者劉峻谷所撰「隱匿4億現金,留廢地抵遺產稅」報導,高雄一家建設公司老闆病故,他的子女等八名繼承人暗藏遺產新台幣四億元現金,用一塊不能買賣的「法定空地」抵繳遺產稅,行政執行官陳典聖調查後發現,「法定空地」不能移做它用,也不能買賣或移轉,沒有價值,八名繼承人的策略是暗藏現金後,丟一塊不能查封拍賣的「法定空地」給國家,而且「法定空地」不能移做它用,也不能買賣或移轉。執行官最後下令通牒,若不繳稅將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八名繼承人眼見無法脫身,才同意分六期繳清。
筆者認為用土地抵繳遺產稅,需在沒有現金或其他可以變現的動產為前提下,才可以申請用土地抵繳,該案例中納稅義務人隱匿現金而用土地抵繳,呼籲民眾仍應誠實繳納稅額,以避免日後除補稅外,也須繳納高額的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用以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前述抵繳必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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