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制度化

  中國大陸於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該法並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大陸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也於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章的規定,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亦即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

  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究竟屬於「債權」或「物權」?過去存在著爭議,而目前在中國大陸已確立其屬於「物權」的性質。其好處有三:(1)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後,允許農民可以對承包經營權進行轉包,也有利於提高承包經營的效率;(2)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物權,它作為一項長期穩定的私法財產,於轉讓時可以克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限制;(3)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就要受到「物權法定原則」的拘束(註1)。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

  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要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究竟誰是「發包方」?又發包方有何權利、義務?

  如果「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如果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參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第1款前段)。如果是「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參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第2款)。

  發包方依法有其權利、義務,就以權利而言,包括:(1)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2)制止發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參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至於發包方的義務則有:(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參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目前的規定主要有兩種,即:

  1、家庭承包:此種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參見大陸《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其承包對象是耕地、林地、草地。

  2、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承包的對象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註2)。

  至於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權利,為(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參見大陸《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而承包方依法仍負有義務,其義務則為:(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如:旅遊渡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參見大陸《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與流轉

  瞭解土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後,此一「承包權」的「承包期」如何?按其承包土地的不同,其期限也不同;即「耕地」的承包期「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70年」,如果是「特殊的林地」經大陸「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則可以延長(參見大陸《物權法》第126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既為「物權」,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至於流轉的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流轉時須注意「書面合同」的簽訂、備案或須否「發包方」同意?(參見大陸《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大陸《物權法》第128條)。

六、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制度化,具物權性質,已有相關法令規範,面對時一定要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俾保自身權益!

註釋:

  註1、劉道遠著:集體地權流轉法律創新研究,頁75,2011年1月第1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2、王宗非主編: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與適用,頁10,2002年9月第1版第1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

 

 H103.jpg  

   《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由康和證券集團、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針對大陸台商融資擔保與借貸規定分成「金融業務」、「融資擔保」與「債權實現」三大篇詳加介紹;舉凡台商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須知、台商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抵押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權利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應收帳款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共同保證的法律須知、在大陸的擔保物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等課題,由深耕台商法律事務多年的李永然律師等一一道來。

  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