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3月14日 聯合報A9版記者周志豪「社區可禁養寵物,立委提修法解禁」的報導稱:近年來國內飼養寵物家戶增加,平均每四點九戶就有一戶飼養。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得以規約方式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為這樣的法律剝奪寵物的居住權益,違反寵物友善環境理念,打算提案修法。

  內政部營建署管理科長楊哲維表示,相關法令是於民國84年間訂定,但現今社會致力營造友善寵物氛圍、友善社區關係,相關條文可能造成負面誘導,支持修法刪除,民國104年初《動物保護法》完成修法,兩年後國內流浪動物將「零安樂死」,但現在仍有禁養寵物規範,讓有意認養民眾望之卻步,使得流浪動物一樣「卡」在收容所,可能影響兩年後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的執行能量。

  筆者認為早期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與廿三條,有關禁止住戶飼養寵物規定可依社區管委會得以規約約束,可能是當時民眾的公德心不夠與政府配套措施不夠,飼養寵物妨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全與安寧,才制定約束條款,近年來飼養寵物住戶增加,但發生動物造成社會不安事件頻傳,拋棄寵物隨便放逐於郊區山裡,造成民眾公共安全,環境髒亂,如要修法寵物居住權益,應先要修好養寵物人的心態,並制定違法懲罰及執行條款,否則社區環境仍然無法平靜,未來爭訟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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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