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20日所發行之第391期壹週刊,以大幅照片及「8年花6,600萬、伊能靜榨乾哈林」之聳動標題,不實報導伊能靜於中國大陸之房產投資與家用費上,陸續拿走哈林新台幣(以下同)6千6百萬元;並於內文報導中,多次以不實且社會觀感極度負面之字眼,影射與誣指伊能靜有如何之不當行為,已對伊能靜之名譽權及形象等,造成莫大之詆毀與傷害。就此,伊能靜於去年已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就壹周刊之上開報導進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等民事訴訟。
本件民事訴訟於 民國98年3月17日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進行第一次之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伊能靜由訴訟代理人李永然律師及吳任偉律師代表出庭;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則由陳彥任律師代表出庭。訴訟程序進行中,李永然律師主張,本件被告即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對於究係「何位記者」向「何人」取得消息來源,負有說明義務暨舉證責任,此業經承審法官認同並要求被告提出說明。
須特別說明者,乃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所高舉之新聞自由,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新聞業者暨掌握有限媒體資源,其報導內容對於特定人士之名譽與形象影響甚鉅;因此,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就其所謂新聞自由權之行使,實當以法律容許之範圍為限。倘如逾越法律之規範,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要非如此,不但將使法律保障人民「名譽權」、「隱私權」等之精神蕩然無存,更將陷社會人心道德之毀敗淪喪至於谷底。希冀本事件能作為臺灣傳播媒體業者之警惕與借鏡,也期許臺灣的傳播媒體環境,能夠更加成熟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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