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9月30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劉峻谷所撰「社區中心違規蓋住宅 廣告不實挨罰50萬」的報導,麥特廣告公司為新店「敦揚」建案設計文案廣告,強調敦揚是台北夢想的家,廣告有房間格局和家具圖像,未標明敦揚是將只能當辦公室的社區中心用地蓋成房屋銷售,將來有遭拆除的風險。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認為,悅揚建設委託麥特廣告製作廣告傳單,內容稱「如果每天回家都能經過一座花園,那該是一種難得的幸運」、「千金難買的幸福」、「在台北在東區,你想出走又想回家那這裡就是夢想的家」,附有客廳、餐廳、衛浴等住宅格局以及家具照片,沒有註明這是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只能蓋辦公室,不能蓋住宅,確有誤導購屋者誤認為一般住宅而購屋,依廣告不實,罰款新台幣5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關鍵是麥特的廣告沒有標示或點明建案是丙種建築用地,不能做為一般房屋使用,買屋後有可能遭建築管理機關勒令拆除、改建或停止使用、恢復原狀等風險,認定麥特的廣告不實,公平會對麥特開罰新台幣50萬元合法合理,日前判決麥特廣告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筆者認為不動產買賣交易,賣方因儘量將標的資訊清楚透明傳達給買方,現在很多法律規定都要求賣方揭露標的資訊,切勿隱瞞或不告知,輕則遭致罰鍰或賠償,重則恐有詐欺之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銷售受《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不動產業者的銷售廣告應事先研究前述法令的需求,切勿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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