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死亡,在大陸的遺產繼承適用大陸的《繼承法》:

  台商赴中國大陸從最早開放迄今已有30年以上,有些台商在台灣、中國大陸均有財產,台商因病或老邁而死亡,其「遺產」在台灣的適用台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至於其在中國大陸的遺產,則適用大陸《繼承法》的規定!

  近年來筆者之律師事務所有些台商的家屬來所委託辦理在大陸之遺產的繼承;台灣民眾一般對中國大陸的法律甚為陌生,筆者擬藉本文就大陸《繼承法》對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

二、大陸《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的喪失:

  首先要談到大陸《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的喪失;按大陸《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上述規定的意見:

  其次,由於大陸《繼承法》第7條對於繼承權之喪失的規定,有些條文用語較為抽象,具體適用可參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剖析以下四個問題:

  1、大陸《繼承法》第7條第(一)項「故意殺害被害人」是否限於「既遂」?

  就該問題,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

  2、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有可能不喪失繼承權嗎?

  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大陸《繼承法》第7條第(三)項的規定,喪失繼承;但如果繼承人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有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至何程度,會喪失繼承權?

  按大陸《繼承法》第7條第(三)項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至於「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論是否有遭刑事責任的追究(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又繼承人雖有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有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

  4、偽造、篡改或者遺囑至於程度不會喪失繼承權?

  大陸《繼承法》第7條第(四)項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而至何程度才可認為「情節嚴重」?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規定: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註1)。

四、繼承人間如因發生是否有繼承權喪失的爭議,要如何解釋?

  在實務上繼承權的喪失雖有上述的法律規定,但在面臨具體問題,仍可能有繼承人之間為了是否喪失繼承權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可以到管轄的人民法院,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訴訟,而管轄案件之人民法院則依大陸《繼承法》第7條規定,判決確認相關當事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註2)。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之繼承人進行參酌運用。


註1、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繼承法律糾紛處理一本通,頁20,2013年11月第1次印刷。

註2、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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