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5月24日聯合報A10版記者馮靖惠所撰「租屋押金逾2個月租金 最高罰50萬」的報導,行政院消保處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已通過內政部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水電費計價方式;未來租賃契約須比照辦理,若有一方違約,可向消保官申訴,最高可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租屋契約新制最快民國105年7月公告實施,將影響百萬租屋族和數十萬的包租公、包租婆。
現行內政部雖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不只是參考,而無強制力,以致坊間租賃契約常不利消費者,甚至有房客須支付逾五倍違約金等有違公平的契約。新增「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具法律強制力,任何一方違反規定又未限期改善,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若是上路前已簽的契約,發現契約內容不同於新規定,房客則可請求房東修改簽約。消保處也提醒房客,租約如果達兩頁以上,最好在跨頁處蓋章,避免合約被抽換,簽約過程可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點交過程,用劃撥、匯款繳租金,避免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筆者認為租賃契約的法令規範越來越完善,對合約雙方之當事人都能具備保護的法律效果,尤其很多人對於法令不甚了解,在雙方合意的條款如政府能立法或作範例說明,可以大幅減少糾紛;如民眾更想進一步了解條款及效力,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行政院消保處為了保障「承租人」的消費權益,已進一步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發布「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出租人務必注意並遵守,俾免違反規定而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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