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8日出刊的《旺報》B5版,刊登洪偉修律師撰文,介紹《大陸台商解決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寶典》一書,全文如下:
文◎洪偉修律師
台灣自開放台灣人民赴中國大陸探親以來,兩岸貿易活動也從此日益頻繁。尤其,台灣自西元(下同)1980年代起,台灣之勞動成本及土地成本高升,許多勞力密集產業轉向對外投資,而中國大陸挾其低廉的土地、勞動成本、龐大內需市場等,吸引眾多台商紛紛西進大陸投資,而兩岸經貿歷經約30年的交流過程,也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或爭端,因此如何運用中國大陸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進行處理就極為重要。
然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雖與台灣同文同種,甚至同種語言,但中國大陸的法制與台灣有諸多不同之處,台商仍應抱著「入境習法」及「入境知法」的精神,才能夠在中國大陸無往不利。因此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特別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撰寫《大陸台商解決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寶典》,就是希望有系統地闡述民事糾紛的種類、成因及解決的各種法律途徑,讓往來兩岸的台商能夠透過本書有多一份保障。而李永然律師,對兩岸法制及其比較有極深刻之研究及理解;俗話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實務經驗也是如此,而李永然律師自1990年起就開始前往中國大陸,實屬很早登陸的台灣法律人,至今仍在協助台商處理法律事務,甚至還擔任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並創立「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因此《大陸台商解決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寶典》一書是李永然律師實務經驗的心得。
而此書,總共分為八章,「第一章 大陸台商之民事債務糾紛的種類及成因」、「第二章 運用大陸『人民調解』與行政協處解決糾紛的法律須知」、「第三章 運用大陸人民法院調解解決民事債務糾紛的法律須知」、「第四章 私權爭執、訴訟時效與法律適用」、「第五章 私權爭執與財產保全」、「第六章 運用在大陸人民法院之民事訴訟或非訟程序的法律須知」、「第七章 運用在大陸仲裁機構解決民事債務糾紛的法律須知」及「第八章 如何在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八章的體系編排及邏輯,實屬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從頭到尾的流程,自民事債務糾紛的種類及成因,到民事債務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性及多樣性,以及中國大陸法院為求財產保全的行政措施,最後則是如何透過中國大陸公權力為強制執行等等,此種總體及宏觀並具破題性的章節,不僅能夠讓讀者全盤了解,更能夠讓讀者各取所需,以因應現在遇到的狀態。
當然此書不僅見林,也是見樹,尤其在民事債務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性及多樣性此議題上,中國大陸是設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亦即除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外,「人民調解」及「仲裁程序」也是本書特別強調的部分,前者在本書「大陸台商如何運用『人民調解』解決糾紛?」中有所論及,而此「人民調解制度」是在2010年8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頒布(即《人民調解法》),並自2011年1月1施行,就其性質實與台灣的「調解委員會」有其相似性;而後者「仲裁程序」所介紹,乃因仲裁值得台商選擇的理由,不外乎在於能夠擺脫「地方保護主義」,並且相較於民事訴訟程序來說,更能節省訴訟經濟,以達到迅速的效果,甚者中國大陸有部分仲裁機構,是聘有「台灣籍的仲裁員」可供選擇,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上海、重慶、廣州、廈門、深圳、青島、大連、武漢、長沙、西安、成都、蘇州及寧州仲裁委員會…等,因此倘若台商憂心選任中國大陸籍的仲裁員會有胳膊往內彎的情形,選任台灣籍的仲裁員是能夠給予台商最大的保障。故此書不僅將中國大陸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予以揭露,更重要的是李永然律師在本書中亦是毫不藏私及保留的將多年的經驗及潛規則予以告知,讓讀者能夠有親歷其境之感,進而達到「入境習法」及「入境知法」。
除此之外,李永然律師在本書「大陸台商須注意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及「台商對中國大陸之『訴訟時效』規定的法律須知」中也提醒讀者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事訴訟時,要非常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而「訴訟時效」的期間分為兩種,其一是「普通時效」:規定在中國大陸《民法通則》第135條,為2年;其二是「特別時效」:乃指法律或單行法規規定而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較「普通時效」具有優先適用性,依個案適用較2年為長或較2年為短之時效。因此雖然「萬法歸宗」,但法中有法,法有原則亦有例外,例外中說不定尚有例外,並非一成不變,所以李永然律師在本書中才會苦口婆心要台商予以注意,亦即有理(即債權)不一定行遍天下,因為理之外尚有法(即法律)的框架在運作,不得輕忽。
最後,在本書的末尾除「參考書目」外,尚有相關的最新法規附錄,讓讀者能夠予以參考及比對,例如附錄四《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就是該書中「大陸台商如何運用『兩岸行政協處』解決在大陸的投資糾紛?」中所提及,其前後互應,讓台商能夠知悉除中國大陸本身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外,台灣與中國大陸尚有半官方所建立的糾紛解決機制,以保障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權益。因此本書對台商的實用性極高,是值得推薦給讀者閱讀的一本投資中國大陸的法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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