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甲欲將其目前正在申請中之「A商標」轉讓予乙,試問兩人應如何處理?又倘甲為法人,在申請商標時,其公司名稱有異動,甲應如何處理?

【解析】

  一、按「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商標法》第27條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由上開條文可知,商標申請註冊後,申請人是可以將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移轉給他人,而受讓人應檢附雙方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書或同意讓與之移轉證明文件,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換言之,本件甲可將目前正在申請之「A商標」轉讓予乙,只是乙須檢附甲、乙雙方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書或甲同意讓與之移轉證明文件,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始為適法。

  三、次按,「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商標法》第23條、第24條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又倘甲公司在申請「A商標」時,遇有變更公司名稱之情形,此時因營業主體仍為相同,則甲公司僅須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依《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事項變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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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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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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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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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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