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企業家透過一輩子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而企業家逝世時,身後所遺留的財產,即為「遺產」;遺產即面臨繼承人的繼承。

  按被繼承人先前未立有遺囑時,則適用「法定繼承」;如立有「遺囑」且符合法定方式,即具有法律效力,而應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所以,愈來愈多的企業家願意於生前預立遺囑,藉以減少自已逝世後繼承人間的遺產紛爭。

  預立遺囑固有其優點,但因遺囑是白紙黑字,所以,只有合乎法律要件,並且明確、正確,才能期待預防發生糾紛,究竟企業家生前預立遺囑,應有哪些認識?

二、寫出好遺囑的必要條件

  首先筆者認既然要預立遺囑,就應寫出一份好遺囑,筆者認為要有下述必要條件:

  (一)符合法定方式

  由於「遺囑」是「要式行為」,遺囑如欠缺法定方式,即構成「無效」。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等五種方式(《民法》第1190條~第1197條)。就以「自書遺囑」為例,其要件為:1.遺囑人必須自書遺囑全文;2.遺囑人必須記明年、月、日;3.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二)選擇合適的遺囑方式

  各種不同方式的遺囑,各有其優缺點;例如:自書遺囑具有可嚴守秘密,且費用節省,作成簡便(不需見證人),但有其缺點,即易生爭議(如:爭議遺囑之真偽或隱匿遺囑……)。至於「公證遺囑」在方式的遵守、內容的真實及「證據力」的強大,遠勝於「自書遺囑」(註1)。所以,立遺囑人應按自已的情形,選擇合適的方式預立遺囑。

  (三)注意遺囑的內容

  遺囑為「法律行為」,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遺囑內容可分為五大類:

  1.關於繼承的事項:如繼承分額、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的禁止……等。
  2.關於遺產的處分:遺贈、遺囑信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
  3.關於身分的事項:對私生子的認領、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
  4.關於遺囑執行的事項:如指定或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內容……等。
  5.其他事項:如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喪禮儀式、埋葬的方法、地點……等(註2)。

  (四)不得侵害「特留分」

  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即「直系四親等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也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立遺囑人立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三、繼承人之特留分遭侵害時,該如何救濟?

  其次,因如前述,被繼承人立遺囑時,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立遺囑人不查,竟然有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時,該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應如何救濟?

  我國《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同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致其應得之款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數額比例扣減。」此為關於「扣減權」的規定,其性質屬於「物權的形成權」。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贈或應繼分的指定,致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56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均認為,該繼承人均得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藉以保障繼承人的生活(註3)。

四、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家於生前可以預立遺囑,而立遺囑應把握以下四要點:𡛼在冷靜、理性時寫。𥕛只寫自已想做的事。𥐥寫明立遺囑的意圖。磮內容太複雜時,務必委請法律專家(註4)。同時在方式及內容方面也應注意上述所提的注意事項,相信這份遺囑於企業家過世後,必定可以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藉以防杜繼承人間發生無謂的爭議!

註1:王國治著:遺囑,頁74,2006年5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第一東京辯護士會司法研究委員會編:遺言執行法律實務,頁10~12,平成2年4月25日4版發行,株式會社發行。
註3:魏妁瑩等著:管好身後事有法寶,頁18~19,2016年4月初版第一刷,建智知識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4:山田美智子著.陳慧淑譯:不要留遺產給孩子,頁152~157,2016年5月初版1刷,城邦文化公司出版發行。
....................................................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共分為兩大部分──台灣篇與大陸篇。台灣篇先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並將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詳加介紹,再就如何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成立遺囑信託是否課徵遺產稅等以專文說明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篇則詳述台商對大陸「遺囑」的法律認知、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從法律觀點談大陸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讓來往兩岸者就遺產做最佳規劃。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