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遺囑訂立了,遺囑人仍可以改變內容

  現代人立遺囑的案例逐日增多,有些人運用遺囑把自己身後的財產做一妥適安排;如:讓無繼承權人獲得「遺贈」,或讓自己所厭惡的繼承權人少分些遺產、、等等。但有時立了遺囑,到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的想法也可能會改變,這時該怎麼辦了?按遺囑具有「嚴格性」、「要式性」、「可更動性」(註1),所以,法律容許訂立遺囑之後,立遺囑人仍可運用撤回遺囑的方式,變更遺囑內容,遺囑如何撤回,謹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遺囑撤回的意義

  首先談到「遺囑撤回」的意義,乃指遺囑訂立後,尚未發生效力以前,「立遺囑人」將其遺囑予以撤回或變更前(註2),稱之,我國《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以「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全部」或「一部」。

三、遺囑撤回的方式

  其次談到遺囑撤回的方式,關於遺囑的撤回,依其方法的不同,可分為二:

  (一)、明示撤回:立遺囑人運用「遺囑」的方式,自行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者,稱之;又遺囑有不同方式遺囑,如:自書、代筆、公證、密封、、等,撤回時不必與原立遺囑的方式相同。如原先用「公證遺囑」,嗣後用「代筆遺囑」撤回,法律也容許(註3)。

  (二)、法定撤回:這又可分成三種情形,即:

  1、前後遺囑相抵觸:前後遺囑有相抵觸者,其抵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2、前遺囑與後行為相抵觸: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遺囑有相抵觸者,其抵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

  3、遺囑的廢棄: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四、遺囑效力的爭議適用《家事事件法》

  又繼承人對於遺囑難免發生爭議,尤其是前後二遺囑,往往又涉及遺囑真偽之爭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間無法獲得圓滿協商的解決時,勢必要到「法院」去打官司,當事人在此時必須注意法律上的程序,此時即應注意《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五、結語

  綜上所述,由於法律保護知道法律的人,立遺囑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註釋:
註1、成毛鐵二著:遺言作方上解說,頁12~14,日本加除出版株式會社發行,昭和57年2月25日改訂第1刷發行。
註2、載炎輝等著:繼承法,頁71,2010年2月修訂版,自刊本。
註3、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頁249~250,2006年5月初版第2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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