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出刊自由時報A3版「台灣未立法處罰商業賄賂 台塑前總座收回扣 不起訴」新聞節錄:
〔記者錢利忠、張慧雯/台北報導〕台塑集團前年爆發中高階幹部集體收回扣案,上任才廿四天的台塑前總經理林振榮等廿四名集團職員,涉自二○○八年開始長期接受太空袋廠商欣雙興公司「供養」,全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背信罪法辦;台北地檢署查出廿四人確有收錢,但欣雙興是最低價得標,且無法證明其產品不佳,難認定損及台塑利益,昨將廿四人全不起訴。
律師李永然昨表示,美國、中國等國家,對商業賄賂等犯罪行為,已有相關處罰規定,台灣則尚未立法;以此案為例,若僅就個案角度思考公司財產是否受損害,角度太狹隘,應從公司治理面向,檢討企業形象、工作秩序是否受影響,由此評估涉案人是否構成背信罪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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