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我國《憲法》第19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一般民眾都知道要依法繳納各項稅賦,但長久以來面對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卻也相當無奈,且政府為達成課稅目的所為的裁罰及各種強制手段(例如拘提、管收、限制出境等),對於人民基本權侵害更為重大,致使我國關於「賦稅人權」法治觀念落後的現象一直為人所詬病,長期關注國內各項人權發展的李永然律師,在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就十分重視「賦稅人權」議題,在各人權團體共同努力之下,立法院終於在民國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隨後總統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定於一年後,即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此法的通過,象徵我國落實賦稅人權前進的一大步,對於人民的賦稅權利更加有保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稅人權之路前進一大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上路,這部攸關人民權益甚巨的法律究竟對民眾有何影響?又該如何加以應用?李永然律師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即說明,『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揭示納稅者固然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更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因此,納稅者一定要瞭解自己的權利,並加以應用,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而在本法中所指的『納稅者』,則包括了各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負繳納稅捐義務的人,你我都包含其中。」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進一步落實我國的賦稅人權,本法特色包含:

  一、「租稅法律主義」在法律規範上的具體落實:將「租稅法定原則」及「稅務行政合法性原則」更明確、具體地規定於法律條文中。

  二、對「生存權」的保障:將課稅認定標準及定期檢討方式以法律明確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公布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就保障納稅者生存權確為一大進步。

  三、租稅公平原則──平等原則之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五條明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即為「租稅公平原則」的明文化,進一步於課稅制度方面具體落實《憲法》之平等原則。

  四、正當程序保障──資訊公開、比例原則:(一)要求資訊公開,以利人民了解、信賴及監督課稅制度;(二)明定調查程序之規範及舉證責任。

  五、訴訟權之保障──「爭點主義」及「萬年稅單」走入歷史:摒棄了法律實務上運用了逾四十年的「爭點主義」,改採「總額主義」,為稅務救濟制度一大變革。另外不再採取目前司法實務對於稅捐事件行政救濟的「申請復查前置主義」,使人民實體權利透過救濟程序得到有效的保障,「萬年稅單」正式走入歷史。

了解善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稅權益得保障

  納稅者有哪些「權利」需要了解?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民眾應該注意的權利包括:1.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2.納稅者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該機關以「書面」說明納稅者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也有選任「代理人」或請「輔佐人」偕同到場的權利;3.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的資料;4.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相關程序終結前,可以「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的「違法事由」,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李永然律師也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應用方面,也指出兩大特色:即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等事項;二、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官的工作包括:(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工作成果報告等事項。

  本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基本權的保障確實有極大助益,且屬我國落實賦稅人權的一大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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