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父親甲有三個兒子A、B、C,及女兒D,父親甲將房屋借名登記給次子B名下,父親甲去世前,口述希望房子分給三個兒子A、B、C及女兒D。次子B一直不願處分其被「借名登記」的房屋。其他人A、C、D應如何處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解答:

  本案例中,父親甲將其房子借名登記於次子B名下,父甲死亡時,如父甲之配偶已先逝時,則其借名於次子B名下的房子,即成為「遺產」,該遺產即由四位子女,即A、B、C、D四人共同繼承。

  父親甲死亡,甲與其次子B間的「借名契約」即告終止;A、C、D可對B主張自己之「繼承權」,並按「法定應繼分」主張權利;A、C、D如向B主張,B都不予理會時,A、C、D可先委請律師代為發函協調;倘B依然不理會時,則A、C、D只能透過向法院提起「家事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

  不過A、C、D進行本案時,一定要先評估主張「借名登記」的「證據」是否充分,因依法A、C、D為「原告」就父親甲與次子B間的「借名關係」存在負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作者:李永然.黃振國 合著
書號:1F22-1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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