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論在商業上或消費上甚為普遍

  現代人生活中購買預售屋時,會遇到「定型化契約」,投保保險也會遇上定型化契約。除此之外,從事事業時,政府機關的採購行為,也常使用「定型化契約」,例如:公共工程契約…等,足見在商業上或消費上使用「定型化契約」甚為普遍。

  由於「定型化契約」往往是由締約雙方中的一方所擬訂,且其中的條款有時偏袒一方,究竟此種契約的條款效力如何?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種類

  首先說明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種類,其可分為「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及「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前者乃指當事人一方為「企業經營者」,而另一方為「消費者」(註1),且具有「消費關係」(註2),雙方於「定型化契約」中所使用的條款;至於後者則是雙方均為「企業經營者」,或者雙方均為消費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者稱之(註3)。

  依前述分類,建設公司出售預售屋予買受人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即屬於「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至於政府機關工程採購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則屬於「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其次談到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由於此種契約係由一方所擬訂,故常考慮一方利益,而罔顧他方,甚至有要求另一方棄權等情事,如雙方為此而發生爭執或糾紛時,這種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又應如何認定?現依不同的定型化契約分述如下:

  (一)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按這類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的認定,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簡而言之,即:

  1、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又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即推定條款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

  2、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

  3、定型化契約中的「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抵觸「個別磋商條款」(註4)的約定者,其抵觸部分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

  4、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核定並公告,而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款時,該條款無效;如有「應記載事項」卻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則該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二)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條款因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如果無其他特別規定者(註5),則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而訂定的契約,為下列各款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1、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的責任者;2、加重他方當事人的責任者;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4、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然「顯失公平」是一抽象的法律概念,實務上對於《民法》第247條之1各款是否有「顯失公平」,是以「他方不及知條款的內容」、「他方無磋商變更餘地」及「他方無選擇締約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的餘地」來進行判定(註6),因而實務上發生爭議時,即可依之予以運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訂約涉及法律專業,而發生履約爭議時,如何在法律上正確地主張,非常重要,故涉及契約,尤其是「定型化契約中條款的效力」時,還是以委託專業律師協助為宜,俾保自身權益。

註1.「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乃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註2.「消費關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乃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
註3.黃宏全撰:「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及效力-以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為中心」乙文,載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主編法學的實踐與創新(上冊),頁232,民國102年7月31日初版一刷。
註4.「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的契約條款。
註5.例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針對非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中央主管機關也定有「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註6.參見黃宏全撰:前揭文,載前揭書,頁233,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9號判決、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220號判決。

......................................................................................................................................................................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實用契約書大全(上)(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7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