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27日聯合報A5版報導載稱一位廖姓男子捲入集團吸金案遭法院於第一審判處8年有期徒刑,於全案審理期間,廖姓男子未收斂,反而另起爐灶,又涉嫌以出租手機記憶體、投資虛擬貨幣乙太幣為名義再吸金新臺幣2億多元,有投資人發現受騙上當,憤而向檢調單位提告,檢察官已依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筆者先前曾撰「違法吸金坑殺投資客遭判重刑!誰才可以合法經營投資?」一文介紹過《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的規範架構與規範內容(註),詳細內容讀者可以參照。簡言之只有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才可以合法的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業務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不是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運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等業務,便是俗稱的「違法吸金」,將構成犯罪!且會面臨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如果獲利超過新臺幣1億元時,更將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筆者在此要強調,近年來以個人或一般商號名義鼓吹投資的案例層出不窮,許多民眾因為投資廣告宣稱高報酬、一夜致富等等訊息,而成為違法吸金的被害人。建議投資人在選擇投資的方案時,應該循正當的管道,透過經核准設立登記的「銀行」從事投資比較有保障;或適當時機進入股市購買績優股,以免成為違法吸金罪的受害者,使多年積蓄血本無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譴責違法吸金這種涉及「犯罪」的行為!人想賺錢,應該用心、用努力穩紮穩打的賺取,不應該透過違法吸金賺取「不法」的錢財!對於受害的投資客李律師也表示同情,違法吸金往往都是利用投資人因為貪圖迅速致富而見獵心喜的心態來不法取得投資人的錢財,因此李律師特別呼籲投資人千萬不要有「貪念」及「投機取巧」的心態!務必要循正當的投資管道理財,並加強自己這方面的知識;千萬不要輕易的相信「穩賺不賠」、「ㄧ夜致富」等等號稱高報酬率的投資,以免多年積蓄以血本無歸收場!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560137
註:《看新聞.說法律》違法吸金坑殺投資客遭判重刑!誰才可以合法經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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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合著
書號:2O01-2
定價:280元
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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