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王先生的父親先前在中國大陸湖北投資房地產,現已逝世,父親若是以電腦打字方式訂立遺囑,並在該份遺囑內分配中國大陸的財產,該份遺囑是否有效成立,是否能在中國大陸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中國大陸的財產?若父親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是否能在台灣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台灣的財產?
【諮詢解答】
首先,依據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因此,必須先確認有關遺囑的「時間」、「地點」,立遺囑人的「死亡時點」、「國籍」、「經常住所地」,並確認遺囑方式是否符合各國法律,藉此判斷該份遺囑「在大陸」能否被視為成立。
其次,台灣或大陸法律是否允許以電腦打字方式訂立遺囑一事,就台灣方面,依據法務部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律字第 10803501680 號函釋說明,目前「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解釋上都可以透過電腦打字製作,但仍應遵守相關規定;而大陸方面,該電腦打字的遺囑需符合大陸《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才能視為有效成立的遺囑。
不過,如果該份電腦打字遺囑需適用中國大陸之法律規定,且遺囑訂立的時間點在大陸《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前」;則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在大陸《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電腦打字遺囑,原則上仍應符合大陸《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才能被視為有效。
此外,如立遺囑人的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依據該遺囑分配遺產時,也應當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意即當大陸地區人民遺囑的內容若牽涉台灣地區財產時,應即以台灣地區的法律為準。
綜上所述,若以電腦打字方式訂立的遺囑涉及中國大陸財產分配,則應先諮詢律師,確認該遺囑訂立的「時間」、「地點」與立遺囑人的「國籍」、「經常住所地」等事項,以及該遺囑訂立的方式是否符合上開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相關法律規定,在透過該份遺囑分配中國大陸或台灣的財產時才會有所依據(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北企經協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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