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國113年度台灣選出「貪、鬥、騙」三個代表字
筆者自出生懂事以來,常聽到台灣是一美麗的寶島,而自求學、生活、踏入社會工作,早期也都感受到台灣人的善良、勤奮、友善…等,「宗教」、「道德」也是台灣這島上生活之人們生活中的日常。
就以宗教而言,台灣有各種宗教,甚至還有各種「民間信仰」,至於道德,即「四維」(禮、義、廉、恥)、「八德」(忠孝、仁愛、信義、和平)都是社會各界在提倡及頌揚;也因為如此,境外人士對於台灣的稱讚,常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其實這也是對於台灣人心善良的一種肯定與讚美;但曾幾何時,這幾年似乎有些變化,境外的八卦媒體「蘋果日報」、「壹週刊」…,進入台灣,使台灣的媒體開始產生變化,喜歡渲染「羶、色、腥」,逐漸影響台灣的社會風氣,幸好台灣的「宗教信仰、道德信念」根基深厚,使台灣能維持一定的安定。不過令人震撼的是2024年度各界選出的代表字竟是「貪、鬥、騙」,這三個字沒有一個「好字」,對於台灣的負面影響自不在話下。筆者認為台灣原本既是一美麗的寶島,「宗教信仰、道德信念」也深厚,期盼各界能一起透過「修行」及「教化」的力量,回歸台灣的善良及美好。
二、「貪」、「鬥」、「騙」的案例
首先筆者就先以與這三個代表字相關的案例,做為例舉,再來探討如何透過「修行」,改善台灣社會的現況。
(一)「貪」字的案例:其實在佛法中「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現在的貪不僅存在於一般民眾,在公部門或民意代表假借職務之便的貪瀆,也不遑多讓。又「貪」還有「大貪」、「小貪」,但其實都是「貪」。現例舉如下:
【案例一】金門縣李前縣長因貪汙收賄被判7年半有期徒刑
民國113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金門縣李前縣長,因收賄廠商賄款,施壓縣營的「金門酒廠」人員,欲壓低「陳年高粱酒」的經銷價格,並協助業者爭取「經銷權」,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有期徒刑7年6個月(註1)、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註2)新台幣一百萬元確定(註3)。
【案例二】陳主任於任職新北市平溪區長期間挪用工程管理費宴客,被判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民國113年12月29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陳主任,在任職新北市政府平溪區長期間,指示部屬挪用新台幣貳萬元工程管理費宴客,遭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濫用職權挪用工程款,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註4),判刑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註5),被告陳主任仍可依法「上訴」(註6)。
(二)「鬥」的案例:佛法常要人們應以「慈悲」為懷,不要有瞋恚心,人瞋恚心一起,火燒功德林,而且人一但「瞋」「恚」心,就會想報復仇敵,一旦喪失理智,就會釀成大禍。目前世界上各處常有「爭鬥」,俄烏戰爭、以色列哈瑪斯戰爭,造成非常多的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中美正在進行的貿易大戰,美國川普於再度當選總統,且將於2025年元月20日上任,他在未上任前,就揚言要對中國進行關稅的加徵,即將進行「中美貿易大戰2.0」;可見國與國之間也在「鬥」;另外「家人」間,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主僱間、朋友間、合夥人間…等,也常因感情誤會,財產利益分配而爭「鬥」;在台灣類似家族繼承而引起的爭財鬥氣案例,幾乎每天搏媒體版面。現例舉「鬥」代表實際案例如下:
【案例三】兒子母親管太嚴,縱火燒屋
民國113年12月24日聯合報報導:有一新北市許姓男子在民國113年12月23日凌晨在家與母親爭吵後,涉嫌點燃蠟蠋縱火,母親全身50%燒燙傷,兒子許姓男子坦承縱火稱母親管教太嚴,憤而縱火燒母及房子(註7),許姓男子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註8)移送地方檢察署偵查。
【案例四】應召站合夥人邊查帳,邊暴打另一合夥人
民國113年12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24歲林姓男子與人在雲林斗六合夥開「應召站」,疑因數十萬元營利所得分配的糾紛,遭合夥人莊嫌、沈嫌、聯手毆打凌虐八小時致死,警方將莊嫌、沈嫌、詹嫌三人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註9),法官裁定收押,偵查終結後莊嫌等三人遭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及「棄屍」等罪嫌起訴(註10)。
(三)「騙」的案例:對於「騙」,台灣人民已經深刻感受,政府為了打詐2024年間推出「打詐三法」,同時內政部警政署還推出「打詐儀表板」,金管會也要求「銀行公會」訂定「警示帳戶聯防通報機制」;又因為台灣現也出現「台版地面師」,各地政事務所也推出「地籍異動即時通」,藉以保障不動產所有權人的不動產;對於打詐現在可以說是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企業、民眾大家集體總動員;但「詐騙」仍然是每日發生,幾乎已成為台灣人生活中的日常。以下就舉「騙」的案例:
【案例五】誆「幫忙抓騙徒」,婦押房產挨詐2200萬元
民國113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報導:有「詐騙集團」以假檢警手法誆騙,再勾結貸款錢莊、「地政士」(註11)慫恿抵押房產借款,三名被害人因此被詐騙近新台幣4千萬元,其中彰化蔡姓婦人一人就被搾乾新台幣2200萬元。警方循線查獲車手頭、貸款錢莊及地政士等九人,全案依「詐欺」(註12)等罪嫌送辦,其中有三人被羈押(註13)。
【案例六】在網路上騙售周杰倫演唱門票,狠撈新台幣588萬元
民國114年元月7日自由時報報導:由於民國113年12月周杰倫在「大巨蛋」開演唱會攻蛋,出現一票難求,黃○雄、莊○築二人在「社群網路」聲稱有辦法代購門票,吸引大批「J迷」捧現金購票,累計詐60人;狠撈新台幣588萬元,事後還謊稱被助理捲走,經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這兩位被告還遭法官羈押禁見獲准(註14)。
三、透過修行,戒除「貪」、「鬥」、「騙」
由前面的案例,可知人如果具「貪」、「鬥」、「騙」的惡行,則因種了惡因,結了惡緣,必受惡果;而且也會有法律責任。
首就對於「貪」的修行,佛法有受持「五戒」,「五戒」包括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酒;由於人受三毒中之「貪」的影響力,就會透過不如法的行為袪「貪」,所以佛教提倡「八正道」的生活;因為它最能代表佛教之實踐法門,並可以獲得最終解脫的八種正確方法與途徑,「八正道」是「四聖諦」中「道諦」的具體內容;包括:1.正見:正確的見解;2.正思惟:正確的意識或觀念;3.正語:純正清淨的語言,合乎佛法的言論,以友善純潔的詞句;4.正業:正當的活動、行為及工作,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及不作一切惡行;5.正命:正當的謀生手段,謀求生存的必需品,遠離一切不正當的職業;6.正精進:正確的修行,依教奉行,使身心臻於完美;7.正念:正確的思維,即以觀身、受、心、法等四者,研習佛法;8.正定:即離欲惡不善之法,專心精進修習 (註15)。依上所述,可知人一旦能以「八正道」為理念,則絕不會有貪念。
再就「鬥」的修行,由於人對於外來不順心的逆境,易起瞋恚心,如果修持佛法六度波羅密中的「忍辱」,以及養成慈悲心,即可避免「互鬥」。目前國際間「戰爭」頻傳,往往就是無法包容,日前俄烏戰爭,以哈戰爭…等,在在顯現提倡「和平」的重要。
聯合國於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具體地在第28條提出:「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聯合國雖然在此時已一再宣示「和平」的重要性,並以之作為追求之目標。嗣後於1970年代,「和平權」也開始被納入為「國際人權」的範疇,例如197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通過《利用科學和技術進展以促進和平並造福人類宣言》、1976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提倡:「所有人類擁有生存於國際和平及安全條件下之權利。」、1978年聯合國總會採用《為了和平生存之社會宣言》,明示:「所有國民及所有人類,不論人種、信仰、語言、性別,皆有生存於和平中之權利」、同年在奧斯陸所舉辦之「和平與人權」會議,更提倡「拒絕參與戰爭之權利應被視為人權」等等。而聯合國大會更在1984年通過《人民和平權利宣言》,確認和平權是全球人民所均得享有之一種獨立權利。
由上所述,可知「鬥」不管在「人與人間」、「團體與團體間」或「國與國間」的各領域,均應戒鬥,才能維護和諧與和平。
再就對於「騙」的修行,不論是行騙或被騙,常基於人性的弱點—「貪」心,及容易相信他人的花言巧語;所以戒除貪念,減少慾望,保護自己的「念心」,才能使自性清淨能作主。
四、結語
綜上所述,想祈盼台灣能回復原本人性之美,切勿再有「貪、鬥、騙」的惡行,此時透過修過「修行」絕對有其必要。《佛說八大人覺經》中強調「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少欲知足」、「勤勉精進」、「安貧守道,唯慧是樂」,如能依前述理念「修心」、「修慧」,知足、感恩、布施,深信不久的將來,台灣一定可以再恢復原來的人性之美,洗刷「詐騙之島」的污名!
註1、張文川、吳正庭撰「金門前縣長李沃土收賄百萬判7年未定讞」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
註2、《刑法》有「沒收」的規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1)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2)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不相對之對價取得;(3)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註3、本案屬於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收受賄賂罪,可分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註4、《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註5、林嘉東撰:「新北職訓主任假公濟私,重判3年10月」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19日自由時報,A9版。
註6、本案屬於可以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別,刑事被告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如再不服第二審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
註7、黃子騰撰:「兒嫌母管太嚴,縱火燒屋送辦」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24日聯合報,A14版。
註8、我國《刑法》第十一章規定「公共危險罪」,例如:《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9、「羈押」者乃法官為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與保證日後出庭接受裁判,及其確保刑罰權之執行,而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所為基本權侵害的「強制處分」。
註10、黃淑莉撰:「應召站合夥人,邊查帳邊暴打」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19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11、地政士即往昔所稱之「土地代書」,地政士之資格取得及執業,受《地政士法》規範。
註12、我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第1項: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註13、許國楨撰:「誆『幫忙抓騙徒』婦押房產控詐2200萬」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14、蔡清華、董良傑撰:「詐60人狠撈588萬 情侶檔收押」乙文,載民國114年元月7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15、參見釋明毓法師撰:〈戒貪防詐,知足常樂〉一文,載永然文化公司出版:「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頁10~13,2022年12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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