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翁呈瑋律師
案例:
A空調設備公司及B空調工程公司為合作推廣業務,決定共同成立某社群網站之粉絲專頁並定期刊登具備專業知識之文章。A公司及B公司因此分別要求A公司之員工甲、B公司之員工乙兩人自行撰寫文章上傳粉絲專頁,則A公司、B公司、員工甲及員工乙針對在粉絲專頁及文章上,事前有何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解析:
一、本案例涉及問題有兩個部分:
(一)就粉絲專頁文章之相關權利,「A公司與員工甲」及「B公司與員工乙」有哪些權利義務應事先規劃?
(二)「A公司與B公司」應如何規劃「粉絲專頁」以及「其上文章」之權利?規劃時,應注意哪些權利義務?
二、首先,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可得知原則上《著作權法》已經規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著作人」為員工,而「著作財產權」則由公司取得。
三、據此,A公司依法可取得員工甲所撰寫文章之著作財產權、B公司則可取得員工乙所撰寫文章之著作財產權。然而,實務上常見公司最初並未與員工明確約定相關文章之著作權利歸屬,致使事後員工爭執相關文章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權歸屬爭議(註1)。
因此,對公司及員工而言,較為妥善之方式仍為事前約定文章均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並且約定「著作人」以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更應明確約定「公司」或「員工」使用相關文章之範圍。
四、其次,公司經營之粉絲專頁,性質上應屬網際網路上之網頁、網址(註2),縱使專頁因點閱率甚高而存在商業價值,然現行法下粉絲專頁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公司依據社群網站之使用規範僅有專頁之使用權;而實際上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乃為專頁上的文章,而非粉絲專頁「本身」。
在本案例中,由於A公司與B公司分別請員工甲及員工乙撰寫文章,雙方分別就所屬員工所撰寫之部分文章擁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於兩公司結束合作時,即需另外處理「何者有權繼續使用該專頁」、「是否需將另一方之文章全數撤下」等爭議。
五、為了避免兩公司事後產生紛爭,除了前段提及「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外,更應事先規劃「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事前規劃上,公司應以契約明文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且提前規範「雙方是否得將他方公開發表於專頁之文章用於他處?」、「公司結束合作後專頁之使用權歸於何者?」、「雙方是否得繼續合理使用他方公開發表於專頁之文章?」等事項。
六、結語:
由於一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雇契約時若非職務上特別需要,通常較少針對員工撰寫之文章特別約定相關著作權利歸屬,嗣後基於公司業務發展需要,而臨時任命員工撰寫文章之事亦屬多見。
雖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可認定員工於公司粉絲專頁上撰寫文章之著作財產權均歸「公司」所有,但為了避免事後公司與員工就文章之利用產生爭議,仍建議公司在利用社群網站共同推廣公司業務時,事先與撰寫文章的員工以契約「明文約定」其撰寫之文章「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為何人所有。
再者,針對不同公司基於業務合作關係而共同設置、管理經營之粉絲專頁本身,常見兩公司對於粉絲專頁使用權及粉絲專頁文章著作權之爭議。
由於《著作權法》實務上目前未針對網頁本身提供保護,因此,建議公司與其他公司進行此種網路行銷合作時,也應事先明確約定雙方「對於該專頁之使用權限」,以及當雙方結束業務合作關係時,其共同成立之「專頁管理權」及「雙方就文章之利用方式」應如何分配運用,如此才能於合作中及合作關係結束時釐清雙方權利義務,並有效避免訴訟紛爭。
(本文出自《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
註1:相關判決可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24號判決等。
註2:可參我國智慧財產局民國108年10月21日電子郵件1081021號函釋。
文章連結:員工撰寫文章上傳公司粉絲專頁 內容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有爭議
《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欲索取《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