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林清汶觀點:黨產會非法行徑-風傳媒.png

  日前一場「理論與實務結合評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學術研討會」,在台北市市長官邸藝文沙龍舉行,由中華人權協會與法曹協會共同主辦,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及法曹協會理事長均表示,受黨產條例影響相關當事人或機構蒙受重大冤屈,其中有涉及人權、財產權重大侵害的疑慮,值得台灣社會各界共同關切。

  與會學者均認為政府假借「轉型正義」名義,而實行「絞殺性侵犯人民財產權」之作法,不符法治國保障人權之精神,執政黨實際上目的是在「消滅在野黨」,不符「政黨政治」,更何況黨產條例運用「推定」,倒置舉證責任,對於事實不明確時,卻直接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要求由當事人承擔不利益的法律效果,顯已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治國無罪推定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變相沒收人民財產,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尤其,黨產委員會更沒收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另追徵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救國團、中華救助總會、中影公司、中國廣播公司、民族基金會暨民權基金會,等之財產高達新台幣八百億元以上。

  當天參與研討會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亦認為黨產條例的制定,是執政黨於民國105年間運用其立法院多數席次的機會強行三讀通過,在我國行憲以來立法院的立法史上留下黑暗的一頁,企盼能盡速修法或是廢止,避免留下難以磨滅的歷史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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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認為,黨產條例於2016年8月間制定生效,美其名為促進轉型正義,立法目的在於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但事實上卻具有極爭議性之法律,若干規定都有違憲之虞,如:追訴時效可竟然還回溯自民國34年8月15日取得之不當財產,其時效已經違反一般常態法律;一般民事請求權最長僅為15年、刑事罰對於犯最極刑者追訴期為40年、行政罰通常亦僅為5年;而該條例追溯期間竟高達60多年?且可以由「黨產會」此種非司法機關卻可逕自對財產不法片面進行推定,更是違背《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又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發現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相關之資料者,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等。」、「可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

  試問,黨產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任)非司法機關竟然被賦予如此強大特權,可以用非正當法制程序強取豪奪在野政黨的財產,讓已經施行憲政已經長達將近八十年的台灣蒙羞,民主國家竟出現這種野蠻的極權法制,荒缪至極,無怪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成立運作以來,一度被譏諷為「明代東廠」!

  依《憲法》第15條揭櫫人民財產權,依法應予保障;台灣從威權時代邁向民主政體多麼漫長艱辛,且已經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應當珍惜,司法機關應該在關鍵時刻做好憲政守門,當執政者讓司法機關向政治低頭,而淪為政治附庸之際,則便是民主法治墮落的開始;歷史殷鑑,台灣宜戒之!慎之!(註:不服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為附隨組織,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先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民黨敗訴確定) (本文作者者為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文章連結:林清汶觀點:黨產會非法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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