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在社會上有些人口無遮攔,常口出穢語辱人,更有些人喜歡造謠生事,毀人名譽;為了讓自已「不惡口」,不造謠生事,不分化離間他人的情感,「修口德」就極為重要!

  《佛說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足見不修口德,口無遮攔,口出穢語,造謠生事,這都是「惡行」,不順聖道。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多年,也會遇到有當事人來所,諮詢「妨害名譽」的民、刑事案件。先舉社會上真實發生的兩件案件,再來剖析相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一】檢察官開庭辱律師,遭移送高雄地檢署。

  2021年9月23日有媒體報導,有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趙姓檢察官於訊問涉及毒品案的刑事被告時,竟對於在場的單姓律師竟口出「你的辯護人裡面有人吸毒?你辯護人有病,在抽大麻」…等等離譜言詞,遭單姓律師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經委員會評鑑認為趙姓檢察官確實失言,有過失,進而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查處(註1)。

【案例二】在網路嘲笑別人的媽,而遭被害人之子報復

   2020年9月15日有媒體報導,17歲吳姓少年的母親是「越南籍新住民」,竟遭19歲的李姓男子在網路上嘲笑吳姓少年的媽媽是「花錢買來的」,更戲謔稱吳姓少年是「雜種」,吳姓少年氣不過,邀了幾位友人助陣,並約李姓男子出來談判,吳姓少年後來掏槍對空「連開九槍」,並恕嗆「別再罵我媽」(註2)!

  在司法實務上,有些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致損及他人名譽,有些被害人會向加害人追究「妨害名譽罪」及「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首先分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現分述之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1.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此所謂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他人,是以達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2.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即指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目前在網路上,臉書(FB)、LINE群組…等發送內容,也包含在「公然」之內(註3)。

  (二)誹謗罪:誹謗罪有「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分;前者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至於後者乃指散布「文字」、「圖畫」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所以,構成誹謗罪,(1)須意圖散布於眾,(2)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如果是「加重誹謗罪,則須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法為之;關於其方法,如:散發印刷傳單、將傳單黏貼通衢、郵寄傳單、刊登報紙、雜誌…等(註4)。

  其次,這種涉及妨害名譽罪的被害人,有時除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會另外以加害人有侵害「名譽權」(註5)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

  筆者在此呼籲,人們應該修口德,保持清淨心,面臨違順之境,勿起「瞋恚心」。就以【案例一】檢察官辦案不尊重律師,對於承辦律師口出「侮辱」之言,誠無必要。而【案例二】則係李姓男子嘲笑別人的媽,導致吳姓少年報復;其實吳姓少年大可不必大動肝火,而應透過民間公證人「體驗公證」,保留李姓男子在網路上留言的犯行,並循法律途徑,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切勿因「瞋恚心」起,徒增煩惱,致起惑造業!

註1、吳政峰撰:「開庭律師 離譜檢移送檢署」乙文,載2021年9月23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柯毓庭撰:「別再罵我媽 談判怒轟九槍」乙文,載民國2020年9月18日聯合報A12版。

註3、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問題研究(一)、頁144~146,1998年11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4、曾淑瑜著:前揭書,頁146~147。

註5、「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所稱侵害他人的「名譽」,乃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即指享有名譽的權利。參見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17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S1D02.jpg

 

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S1D01.jpg

 

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H158.jpg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