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江陰投資,但投資失敗,因而負債,其在中國大陸公司遭債權人告到人民法院,台商甲的公司已敗訴確定,其債權人進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甲怎麼辦?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失敗即須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 行;大陸台商即須面對。

  首先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會要求要提出「財產報告」,因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法院強制執行的效果。

    台商必須瞭解,法院的執行單位,其「執行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會立即對債務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如果債務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前段);這稱為「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此乃於2007年間《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做為債務人大陸台商配合處理,否則「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還有罰則(註1);即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後段:「、、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鍰、拘留」的規定處罰。

  其次大陸台商的財產,只要是執行之標的屬於台商的財產,而這財產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就可以執行;且並不僅以此為限。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足見「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也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過,債權人執行不得過度查封,同時也必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規定,即「、、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又大陸台商面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還可以提出和解的請求,但必須獲債權人同意,此即所謂的「執行和解」。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Ⅰ、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此即「執行和解」的法律依據。所謂「執行和解」乃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透過自行協商,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並透過自願履行來終結強制執行的制度(註2)。(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張衛平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65,2012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351,2012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撰狀DIY

作者:簡文玉編著
書號:1Y08-3
定價:300元

  《強制執行法》雖僅就聲請執行、參與分配、對分配表異議、第三人聲明異議等明定須以書狀為之,但從聲請執行到執行完畢,債權人對法院各種請求,如聲請併案執行、停止執行、提高底價、履勘現場、核發扣押令、收取令、移轉命令……等,雖未明文規定須提出書狀,實務上,卻都以書狀進行。此外,在執行程序中,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亦有賴書狀聲明。
本書作者集結近百種常用書狀範例、七種常用書表供讀者模擬撰寫,並整理歷來詢問度最高的強制執行相關問題深入解答,是您保衛債權不可多得的貼身秘笈!

★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討債行動手冊

作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著
書號:2N01-1
定價:220元
經濟不景氣,倒債事件頻傳,討債行動成了風潮學問,讓人熱烈談論。企業被跳票、銀行被呆帳、跟會被倒會、借錢被落跑,債權人有的血本無歸,苦無憑證,有的手握借據卻尋人不著,讓大家都患了討債恐懼症。
本書教導讀者有效的討債行動,善用存證信函及律師函,並配合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起訴、調解、和解等方法,達到討債目的。

★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討債進行式

作者:劉孟錦
書號:1Y17-1
定價:250元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問題是,許多債務人倒債後,就此行蹤不明,或名下一毛不剩,徒留債權人咬牙切齒、追討無門。所以,討債第一訣,就是要跟債務人搶時間、比快!本書詳解多種常見的討債方法,從如何找人、找財產,如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乃至查封、拍賣、參與分配等相關程序,招招實用,並附數十種書狀範例、存證信函範例,讓您輕鬆討債DIY!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